【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驻外使臣制度初创之时,其选拔依据主要是晚清重臣的保荐。……光绪二十七年(1901)外务部成立,是驻外使臣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外务部奏定《变通出使章程》,其中规定:“嗣后简派各国二等公便定为二品实官,届时由臣部将历充外国参赞随员多年及通晓外国语言文字之合格人员开单请筒。三年一任,任满回国后,候旨简用。如办理交涉得力,不妨接充联任,恳恩晋秩增俸,俾终身于外交一途,以尽其才。……”章程中明确要求驻外使臣职业化,“俾终身于外交一途”。这样,晚清驻外使臣从其隶属、官职到升迁之途,均开始与国际职业外交官制度接轨。....职业化要求,已成为清政府使臣选拔的首要条件。
——摘自戴东阳《晚清驻外使臣与政治派系》
(1)根据材料,概括20世纪初晚清驻外使臣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这一改革。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如表
古代中国 | 拥有完善的户籍制度而无明确的国籍法规,去海外之人被称为弃民,古代文献中虽有“国籍”一词,但主要是指国家的典籍 |
1868年 | 《中美续增条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申请国籍、保护侨民的基本原则。自此,清政府开始参照“西方成例”处理“涉籍”事务 |
1907年 | 荷兰殖民当局以属地主义的原则规定凡生于荷兰属地的华侨皆为荷属殖民地籍,从而引起国内外华人、华侨的强烈反对,他们纷纷要求清政府迅速制定并颁布一部“血统主义”的国籍法 |
1909年 | 《大清国籍条例》规定,“生而父为中国人者”,“生于父死以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 |
——整理自缪昌武、陆勇《<大清国籍条例>与近代“中国”观念的重塑》
从材料中提取相关信息,拟定一个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
(题文)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頒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题文)如图是1960~2015年全球GDP和贸易平均增长率发展示意图。
据图可以得出的历史结论是当时
A. 发达国家占据全球化主动地位
B. 全球化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
C. 新兴经济体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D. 经济全球化呈现逐渐放缓趋势
如图最有可能反映的是
A. 一战期间的欧洲
B. 二战之前的欧洲
C. 北约华约的对峙
D. 欧盟建立并扩大
英国光荣革命前,内阁是国王的高级咨询机构,并无实权。威廉三世即位后任用两党人士入阁参谋,但由于政见不同,内阁成为吵架的场所。1693年开始从多数党派中遴选阁员组阁,提供咨询意见。这些变化
A. 使行政权由国王转移到内阁手中
B. 有利于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C. 使内阁成为英国政治权力中心
D. 体现了君主立宪制度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