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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曾这样描述过心学的风靡:“嘉(靖)隆(庆)而后,笃信程朱,不迁异说者,无...

(明史》曾这样描述过心学的风靡:“嘉(靖)隆(庆)而后,笃信程朱,不迁异说者,无复几人矣。”这一情形的出现和心学的某一特点有关,它是

A. 直达本心

B. 格物致知

C. 慎思明辨

D. 否定帝权

 

A 【解析】 结合所学知识,以陆九渊和王守仁为代表的的心学,强调做学问的目的在于做人,即明白做人的道理并努力实践之。因此,心学主张扫落枝叶,直奔主题。陆九渊主张“本心体悟”,王守仁主张“心外无物,心外无理”,这都是心学直达本心特点的表现。格物致知和慎思明辨都是儒家理论重视的,但并非心学最显著的特点。儒家理论符合了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要求,并未否定帝权,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成为了中国社会思想文化的主流。故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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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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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及儿童教育时,王阳明反对“鞭挞绳缚,若待拘囚”,主张“必使其趋向鼓舞,中心喜悦”,以达到“自然日长日化”。在此,王阳明

A. 肯定了程朱理学的“格物致知”

B. 强调了“知行合一”的重要性

C. 摆脱了儒家伦理对教育的束缚

D. 突出了“致良知”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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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格物致知”一说,王阳明解释为:“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这说明了心学

A. 奠定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基础

B. 强调人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感

C. 对程朱理学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D. 是带有早期启蒙性质的进步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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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儒扫除汉唐传注之学,弃传求经,通过研究经典“本文”,直接探求圣人“本意”、经典“本义”,发掘经典中所蕴含的儒学价值,“六经注我,我注六经”。这反映出宋儒

A. 否定传统经学

B. 重申儒家义利观

C. 强调主体意识

D. 批判周孔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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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指出: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个差异直接导致了两个流派在治学和修养方法上的直接对立。这里的差异主要是指

A.客观性与思辨性

B.内在性与简易性

C.主观性与客观性

D.外在性与直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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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为防止审判时法官徇私舞弊,宋初制定了回避制度。《宋刑统》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又增加许多重要的补充条款,使回避制度更加严密。如真宗景德二年(1005)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即法官与被审之人有同年同科目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果回避的官员太多,则须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审理,如哲宗元祐六年(1091)五月庚午,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得到朝廷批准。大理寺法官如果与被审之人有荐举关系者,亦须回避。如徽宗崇宁二年“大理寺申请有服亲及曾经荐举或有仇怨者,许避”。孝宗淳熙元年(1174)六月四日,臣僚奏言:“在法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陈改差。”即案件审理官员与嫌疑人有亲嫌关系者也要回避。

—田志光《宋代大理寺审判制度独具特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初在司法审判中实行回避制度的目的及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宋初司法审判中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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