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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上午,王女士带着自己3岁的儿子小强来到西夏区同心北路的广场玩。这时,有人喊:...

一天上午,王女士带着自己3岁的儿子小强来到西夏区同心北路的广场玩。这时,有人喊:“小强回来,走了。”正当王女士奇怪谁在喊自己儿子名字的时候,一中年妇女李某拍着小狗的头说:“小强该回家了!”王女士一听火冒三丈,拉着儿子过去指责李某,并要求她马上给狗改名。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动手撕扯起来,幸好周围群众迅速报警,110民警及时赶到才制止了这场纷争。经过民警和围观群众的耐心劝解,李某表示要给小狗换个名字。

(1)材料中王女士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2)这一事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1)王女士的行为是有法律意识的表现,维护了儿子的姓名权。(2)姓名权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生活中我们要维护我们的姓名权,也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姓名权,这也是一个人良好修养的重要表现。 【解析】本题考查姓名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小强”作为王某儿子的名字,应该得到尊重,给小狗取名“小强”侵犯了王某儿子的姓名权,王某要求停止侵害是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儿子合法权益的表现。从这件事我们应该认识到姓名权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生活中我们要维护我们的姓名权,也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姓名权,这也是一个人良好修养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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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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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说:“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一种作为同类而受到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这句话告诉我们(   )

A.任何人,无论年长还是年幼,都享有最起码的人格尊严权

B.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被其他的动物尊重的权利

C.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有时受到他人的尊重,有时不能受到他人的尊重

D.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可以尊重他人,也可以不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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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严师出高徒,班主任老师对学生的要求十分严格  ② 班主任王老师侵犯了小敏的人格尊严权   ③ 班主任王老师的行为既是不尊重他人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④ 班主任王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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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② 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  ③ 任何人如果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④ 消费者可以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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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右边的图片,将小偷被人游街示众说明(   )

A.这种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能有效地震慑小偷小摸行为

B.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侵犯了当事者的人格尊严权

C.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是惩治违法犯罪的一种方式

D.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对于当事者来讲也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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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夫妇离异后,儿子跟着母亲生活,并且随母姓,由张某定期支付抚养费。随着年龄的增长,张某感到儿子应该跟随自己姓才是天经地义的。于是提出让儿子跟随自己姓张,否则以后拒绝支付抚养费。张某的这种行为(   )

①是正确的,符合当前人们的普遍心理

②是错误的,侵犯了儿子的姓名权

③是正确的,儿子跟随父姓天经地义,合乎常理

④是错误的,公民可以跟随父姓,也可以跟随母姓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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