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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楚歌”典出楚汉战争。西汉初期,“楚歌”在社会上风行一时。这主要是因为 A...

 “四面楚歌”典出楚汉战争。西汉初期,“楚歌”在社会上风行一时。这主要是因为

A. 南方经济的影响             B.统治集团的更替

    C.北方文化的衰落              D.民族融合的结果

 

 B 解析:楚汉战争中项羽面临“四面楚歌”,最终战败,西汉建立后,吸取教训,故“楚歌”流行,所以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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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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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在分析姓氏起源时说:“氏于国,则齐鲁秦吴……氏于字,则盂孙叔孙;氏于居,则东门北郭。”由此推论,司马、司徒等姓氏应源自

    A.官名       B.爵位     C.谥号     D.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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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一:孙中山1922年8月在一次谈话中说:吾国建设当以英国公正之态度,美国远大之规模,以及法国爱国之精神为模范,以树吾民国千年可百年永久之计。然而今日中国之外交,以国土邻接关系密切言之,莫如苏维埃俄罗斯。至于国际地位言之,其对吾国利益相同,且无侵略顾虑,而又能提携互助,策进两国利益者,则德国是也。

——摘编自李玉贞《孙中山与共产国际》

材料二:俄国革命之所以能够成功,我革命之所以不成功,则各党员至今仍不明三民主义之过也。质而言之,民生主义与共产主义实无别也……俄国革命之初不过行民权、民生二主义而已,及后与列强奋斗六年,乃始知其用力之最大者,实为对于民族主义……其(指陈独秀等)所以意图排挤而以独得俄助而疵毁吾党者,初欲包揽俄国交际,并欲阻止俄国不与吾党往来,而彼得以独得俄助而自树一帜与吾党争衡也……我国革命向为各国所不乐闻,故尝助反对我者以扑灭吾党,所望为同情只有俄国及受屈之国家及受屈之人民耳。

——孙中山:《批邓泽如等的上书》(1923年11月29日)

 

(1)概括指出材料一、二中孙中山对苏俄的认识有何不同。

(2)简要评析孙中山“民生主义与共产主义实无别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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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连那些素来不问政治、清高脱俗的教授和学者也加入了“保卫祖国”的大合唱。爱因斯坦本人则公开表明自己是和平主义者,反对一切战争。他认为科学是全世界的,因此像躲避瘟疫一样,避开那些数不清的对炮弹、潜艇和飞机的研究。他说:“在我看来,战争是多么卑鄙、下流!我宁愿被千刀万剐,也不愿参与这种可憎的勾当。”

    进入三十年代以后,爱因斯坦逐渐转变为积极的和平主义者。1933年4月,有人请求他出面援助因气绝兵役而被捕的比利时青年,他发表公开信回答说:“如果我是比利时人,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不会拒绝服兵役。我将愉快会参军。我相信,这将有助于拯救欧洲。”后来爱因斯坦移居美国。在得知希特勒动员力量进行核研究的消息后,他毅然给罗斯福总统写信,建议美国加快研究。

    1945年,美国在长崎和广岛投掷了原子弹。爱因斯坦悔恨地认为是自己“按了按钮“,并表示如果知道德国人不会成功地制造原子弹,就一点忙都不会去帮了。他认为,清除原子弹对人类生存的威胁已经成为今天最迫切的问题,因而积极投身到反战和平运动中。

                         ——摘编自布恩《爱因斯坦大传》

(1)根据材料,指出爱因斯坦和平主义思想的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爱因斯坦关于科学与战争关系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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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材料二

第三篇  国家权力

第一章  国民立法议会

第二节  初级会议  选举人的选任

第一条  为了组成国民立法议会,积极公民们应每年一次在城市和在区集合为初级会议。

第二条  凡属积极公民,必须:

     ……在一国内任何一地至少已经缴纳了相当三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并须提出纳税的收据。

——摘编自《1791年宪法》(法国)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何区别。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与《1791年宪法》作出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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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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