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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梁漱溟指出,对五四运动中火烧赵家楼的学生第一要提起公诉,不公诉不足以维...

1919年梁漱溟指出,对五四运动中火烧赵家楼的学生第一要提起公诉,不公诉不足以维持民国初年刚建立的法治;第二要当庭特赦,不特赦不足以维护学生的爱国热情。下列哪项与其观点一致     

A.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表达爱国情感       

B.要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

C.要维护北洋政府的专制统治                   

D.要用法律阻止学生开展爱国运动  

 

A 【解析】 试题分析:分析材料可以了解到,梁漱溟支持反帝反封建的五四运动,赞同学生表达爱国热情,但对于使用暴力破坏法治的做法表示反对。联系各选项,A项符合题意。B项在材料中未体现,CD项说法明细错误。 考点: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成立•五四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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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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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嘉庆道光时期,士商相混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当时的历史文献中,“绅商”或“儒商”这样的词汇使用频率很高。绅商这个群体,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又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成为很多大、中城市乃至部分乡镇最有权势的在野阶层。这一现象   

A.说明传统的四民观念已经解体                    

B.体现了封建国家放弃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

C.是当时中国社会内部经济积累和历史转型的结果    

D.是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阶级结构变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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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晚期,在商品经济浸润下社会拜金逐利风气盛行,传统的“义利观”发生变化。李贽肯定“私欲”,有些思想家提出“义利双行”,传统“义利观”的变化说明

A.儒学正统地位的丧失             

B.社会风气的败坏

C.新经济因素的发展壮大           

D.人的主体意识强化和对人的主体性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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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一   “知、行常相须,如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未须理会相发,且各项做将去。若知有未至,则就知上理会,行有未至,则就行上理会,少间自是互相发。今人知不得,便推说我行未到,行得不是,便说我知未至,只管相推,没长进。”

——摘编自南宋朱熹《朱子语类》

材料二   “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侧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谓之知,此为学者吃紧立教,俾务躬行则可。若真谓行即是知,恐其专求本心,遂遗物理,必有闇而不达之处,抑岂圣门知行并进之成法哉?知之真切笃实处。既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知行工夫,本不可离。只为后世学者分作两截用功,先却知、行本体,故有合一并进之说,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谓之知。”

——摘编自明代王阳明《传习录》

⑴依据材料一、二,指出朱熹和王阳明对于“知行”的不同理解。(10分)

⑵依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王阳明知行说的历史影响。(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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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一  这时许多人——尤其是英美两国——都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实在是一个错误,根本没有带来任何好处;他们被战时的宣传欺骗了;战争是真正由武器制造商发动起来的;德国并不是引起1914年战争的真正原因;凡尔赛条约对于德国是过于苛刻了;精力充沛的德国人与意大利人需要发展的空间;民主制度毕竟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有一方坚决不让对方给惹恼,那就一定不会打起来;……一整套和平的与容忍的思想,这当中大概包含着既有真理又有误解的那种通常的混合物。

——[美]帕尔默  科尔顿《近现代世界史》

材料二  维护世界和平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1949年和1952年召开了两届世界保卫和平大会。1952年召开了世界人民和平大会,大会通过《致五大国政府书》,邀请中、苏、美、英、法五大国政府就缔结和平公约举行谈判。1955年举行了世界和平大会,发表了《世界和平大会宣言》。1955—1959年召开了五届禁止原子弹、氢弹世界大会,呼吁为禁止原子弹、氢弹而奋斗。……80年代在北美、西欧、大洋洲以及世界各地掀起一个新的反对战争、要求禁止和销毁核武器的群众和平运动。……

——段炳麟《世界当代史》

(1)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概括两次世界大战后和平思想的不同之处。(10分)

(2)结合史实分析这两种思想对国际(战争)形势的影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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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百官。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九条: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中华民国约法》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根本原则和政体是什么?这具有什么进步意义?(8分)

(2)根据以上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认识。(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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