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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载唐朝驸马(公主夫婿)选取注重门第出身,多出自勋贵名臣,而明朝严令皇室与大臣联...

史载唐朝驸马(公主夫婿)选取注重门第出身,多出自勋贵名臣,而明朝严令皇室与大臣联姻, 故驸马多出自寒门。这种变化反映了

A.中央集权的加强                 B.科举制度的成熟

C.贵族制度的衰落                  D.专制皇权的强化

 

D 【解析】 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尊重材料是做对历史题目的唯一秘籍。而通过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不难发现,严令“皇室”与大臣联姻所反映的本质问题是专制“皇权”的强化、专制“皇权”的加强,而不是“中央集权的加强、科举制度的成熟、贵族制度的衰落,本题的关键在于严令“皇室”与大臣联姻,综上所述本题答案只能是D。 考点: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明清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专制皇权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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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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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是有关中国古代农业生产方式示意图,推断空缺方框中最可能填写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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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封制  B.个体农耕   C.集体劳作   D.自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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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一    贞观元年,李世民就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此后还多次指示臣下:“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轻出诏令”。“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李世民自己先后怒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又再三追悔,自责思虑“不审”,甚至斥责臣僚们不该不加谏阻,以致错杀了人,……因此当时虽然已有“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但他认为并没有解决问题,于是再又规定了“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并且规定:“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

材料二    “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

——《论君道》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唐太宗的法制思想有哪些突出特点。(5分)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唐太宗法制思想形成的原因及对当时的影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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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一  “英国总理既宣布英国与德国已在战争状态之中,德国人遂宣言此次战祸之发生英国应付其责任。德国总理宣称:假使英国政府能力劝俄罗斯勿预奥地利与塞尔维亚之事,则欧洲战争可幸免。”关于德国人之意见,<伦敦时报》有下述论调:“假使英国政府果如德国人之言而向俄罗斯声明,则英国政府无异宣言英国将援助德国与奥地利以反对俄罗斯。诚如德国人之言则所有交战之强国均须负责,盖若辈均不曾为与若辈现在所为者相异之事也。例如假使法国而不援助俄罗斯,则法国可以阻止战争之发生;假使俄罗斯不关心塞尔维亚之存亡,则俄罗斯可以阻止战争之发生;假使德国不愿援助奥地利,则德国可以阻止战争之发生;假使奥地利不致最后通牒于塞尔维亚,则奥地利可以阻止战争之发生。”

材料二 在英国的努力下,巴尔干半岛的战事没有蔓延,奥地利和俄国的军事行动最终也得到了控制。在一次世界大战临近尾声的两至三年中,英国和德国也重拾友谊,尽管两国之间的关系本来就不该被破坏。而且,很显然,法国和意大利的民众也都对英国表示支持。除了英国的政界,英国的商界人士以及工人阶级对于德国和法国也保持同样的友好态度。并且,他们一直反对英国帮助俄国向欧洲和亚洲扩大势力。另外,英国也帮助了一些小国和中立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挪威、瑞典和丹麦,确保这些国家的统一、中立与和平。阿斯奎斯曾坦言,一次大战与英国的利益并无直接关系,内阁应该一致反映广大民众的普遍看法,严格保持中立,避免在这场与英国无关的战争中支持任何一方。毫无疑问,只有严守中立才能确保英国的利益。而且,这一态度也帮助英国在这场战争中确立了一个更好的立场,那就是,即使战事发展到一发不可收拾的程度,英国也能在疲于攻防的作战双方之间有效地进行斡旋。

(1)结合材料一及所学,如何认识一战爆发的原因。(8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分析英国在一战时期的态度。(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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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1902年到1911年,清政府著派沈家本将一切现任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在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清政府法律修订馆,连同法制变革的另一机构——宪政编篡馆,翻译了大量的外国著名法典与法学著作如德意志刑法、日本现行刑法等,制定或修订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十多部主要法典和法典草案。这些法典中不仅有宪法、行政法规、刑法,也有民法、商法、经济法,还有诉讼法等门类。

沈家本陈言:“国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各国通例,惟君主大统颌,公使之家属从官,及经承认之军队、军舰有治外法权,其余侨居本国之人民,悉遵本国法律之管辖,所谓属地主义是也。独对于我国藉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本更大开法院于祖宗发祥之地,立权日削,后患方长。”

材料二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作用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就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有:(1)参政为官权;(2)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3)人身自由权,即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权;(4)诉讼权;(5)财产权;(6)住宅不受侵犯权。义务有:(1)依法纳税;(2)依法当兵;(3)遵守国家法律。

——卢军《浅谈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1)根据材料一、二和所学归纳清政府修律的原因。(5分)

2结合材料及所学指出清末修律的特点,并对其进行评价。(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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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以来,“官既众,事益繁,增将吏之衙参,添簿书之拥滞。”“官有其名而不除(差遣)者甚众,皆无定员无月限,不计资品,任官者但常食其奉而已。”

从元丰三年(1080年)六月开始,宋神宗下令于中书设立“详定官制局”,仿照《唐六典》,制定新的职官制度:“几百司庶务皆以类别,所分之职,所总之务,……有革有因,有损有益,有举诸此而施诸彼,有舍诸彼而受诸此,……自.事以上,本末次第,各区处而科条之。”同年八月,宋神宗发布改革官制的诏令。九月,批准实行新的寄禄官阶(即“寄禄新格”)。元丰五年二月,颁布新的官制条例(“三省六曹条例”)。

材料二    清代学者钱大昕评论说:“元丰以前所云尚书、侍郎、给事、谏议,诸卿、监、郎中、员外郎之属皆有其名而不任其职,谓之寄禄官,以为迁叙之阶而已。”“寄禄新格”将旧的文武散阶增减编定为二十四阶。自元丰三年九月推行之日起,寄禄官不再以尚书、侍郎、卿、监等职事官为名,而“以阶易官”,同时取消旧的文武散阶,于是统一了职官的品与阶。如阶开府仪同三司,为从一品;阶特进,即为正二品。此外,凡领空名的职事官一律罢去,这就为后来职事官的正名举职创造了条件。

(1)根据材料一、二及所学概括元丰改制的背景和内容。(10分)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元丰改制的积极影响。(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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