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应坚持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材料之外“一点也不越过去说”。以下史实到结论的推断,符合这一原则的是
| 史实 | 结论 |
A | 商鞅变法“废分封,行郡县” | 秦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
B |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文化开始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庸 |
C | 行省“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 | 元朝中央集权得以加强 |
D | 明太祖屡次宣布“通番禁令” | 明朝严禁中外通商贸易 |
春秋初诸侯遍行采邑(封地),中后期始行县一郡制度,“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战国时边地繁荣,始予郡下设县,形成郡-县两级制。以上历史现象根源于
A.诸侯争霸的推动 B.铁犁牛耕的使用
C. 分封制走向崩溃 D.法家思想的推广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于连也曾经是理性主义的追随者,爱真理,为自由而奋斗,但现实告诉他,人的理性克服不了自私的本能,“到处是伪善,到处是欺诈”的现实无法改变,自私的本能也就是人自身存在的对人类发展的永恒的破坏力。
──蒋承勇《十九世纪现实主义文学的现代阐释》
材料二 某个时期,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在法国文化界流行。萨特存在主义哲学给世人描绘了一幅阴暗的世界画面:人生是荒诞的,现实是令人恶心的,人们在生活中充满恐惧感、迷惘感和孤独感。所以存在主义特别强调个体自由创造性、主观能动性,把人的意义、人的价值归结为人的自由选择与创造。
——吕一民《法国通史》
(1)材料一中的现象对文学艺术有何影响?试举一例与此相关的文学艺术作品。
(2)材料二中萨特存在主义哲学出现的背景可能与哪些重大事件相关?对当时的文学艺术有何影响?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胡佛)主张救济主要应由地方政府和社区,私人慈善团体进行;救济重点在照顾处于困境中的大工业资产者、金融家和大农场主。他说:“联邦政府一干预,这种保险或干预,就会一成不变地堕落为仅仅的布施。”“对我们国家的理想和精神来说,自愿自觉的行动总比国库里拨出款来要强上千倍。”
——黄安年《罗斯福和1935年社会保障法》
材料二 罗斯福认为,(联邦)政府对于全体公民的福利负有一种终极的责任。如果私人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未能为那些愿意工作的人提供工作和为不幸的人提供救济,那么,那些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遭遇困难的人就有一种要求政府予以援助的权利,他宣称“所有的人”,都有权“享受充分保障不必在经济上担心老、病、事故和失业的权利”。
——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美利坚合众国成长史》
材料三 1933—1939年,美国政府各项救济工作的支出总额达到了约180亿美元。这样的结果,毫无疑问的造成了美国政府的连年赤字,……1936年财政年度的赤字为43亿美元,……但客观效果却使整个国家的境况有所好转,大大减轻了失业者的贫困和痛苦。
——温荣刚《罗斯福实行赤字财政政策的原因分析》
(1)根据材料一、二,比较胡佛和罗斯福对社会救济的主张有何不同?
(2)依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罗斯福新政中的社会救济举措。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是一整套不成文的习惯,被认为是罗马遗产的一部分,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社会地位低下平民鼓吹把习惯法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综合的成文规则来解决存在的疑问。这就是后来人民大会通过的《十二铜表法》。……这种法(万民法)被认为是一切文明社会法律的一部分。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公民和外邦人。
——摘自邓正来主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材料二 罗马法中,诉讼的基本分类之一是对物之诉(讼)和对人之诉(讼),……早期英国法学家了解并熟悉这种对诉讼上的划分用来区分不同种类的财产。大致说来,土地和附于其上的权益是为不动产,其它则可归于动产一类。……这种由诉讼种类的区分进到物本身的分类经历了漫长的时日,而其起点为罗马法上的概念是没有疑义的。
——摘自梁治平《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请回答:
(1)依据材料一,说明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哪些变化?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发展原因分别是什么?
(2)依据材料二,指出诉讼种类由罗马法发展到英国普通法发生的变化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评述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阅读下列材料
1905年萍、浏、醴起义(同盟会领导的武装起义)发布的檄文
"鞑虏逞其凶残,屠杀我汉民族二百余万,窃据中华,一大罪也。鞑虏以野蛮游牧之劣种,蹂躏我四千年文明之祖国,致列强不视为同等,二大罪也。鞑虏五百余万之众,不农不工,不商不贸,坐食我汉人之膏血,三大罪也。鞑虏妄自尊大,自谓天女所生,东方贵胄,不与汉人以平等之利益,防我为贱,视我为奴,四大罪也。鞑虏"汉人强,满人亡"之谬见,凡可以杀汉人之势,制汉人之死命者,无所不为,五大罪也。鞑虏久失威信于外人,致列国乘机侵占要区,六大罪也。鞑虏为籍外人保护虏廷起见,每以汉人之权利,赠给别人,且谓与其给之家奴,不若赠之邻邦,七大罪也。鞑虏致以贿成,官以金卖,致政治紊乱,民生涂炭,八大罪也。鞑虏于中国应举要政,动以无款中止,而宫中宴饮,颐和园戏曲,动费数百万金,九大罪也。鞑虏假颁立宪之文,实行中央集权之策,以削汉人之势力,冀固虏廷万世帝王之业,十大罪也。其余种种罪恶,不能尽书,特举大略,以昭天讨。"
请回答:
(1)归纳概括檄文中清朝统治的罪恶(不得摘抄原文)你认为檄文中哪些观点是错误的?
(2)檄文中最明显的思想倾向是什么?你对此有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