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民国时期从政府到民间,往往都是重视蒙古、西藏和新疆问题,而对西南、东南沿海地的边疆问题比较忽略。除此之外,民国政府对国防的重视也历来不够,即使在受到俄、英侵略严重威胁的新疆,也没有给予应有的财力支援,民国建立后,尽管在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但在实践中仍然较大程度地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并以武力作为维护其统治的重要手段。在治边思想上继承了传统的羁縻怀柔,移民实边、镇抚兼施等观念,但也产生了国家主权的观念和现代边政思想。
——摘偏自方素梅《中华民国时期的边疆观念和治边思想》
材料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的两年时间里,完成了使“中国”从观念上国家向民族实体的扩展。如内蒙、西藏、新疆等情况所示,在1949年以前这些边疆民族的自发的政治能量取向,向非是向中国本部靠拢。中共以内蒙古的政治模式为先导,把区域自治应用于所有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内蒙自治给中共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经验:容忍一个边疆民族在某种程度上的特殊化,其实可以促进它与中国内地同质化的重大进展。区域自治被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2日发布的《共同纲领》,由此成为重大国策。
——摘编自刘晓原《边疆中国和1949年》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概括民国政府的边疆观念和治边思想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其形成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采取的边疆民族政策的历史意义。
阅读图片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综合两幅地图,提炼一条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相关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说明。(要求:信息提炼简洁明确,史实调用准确无误,说明逻辑合理清晰。)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7世纪中叶以前,英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官吏由国王任命。1688年“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议会成了最高的权力机关,但录用官员的权力还仍然掌握在国王之手。到19世纪,英国的两党制日益成熟,内阁开始由在竟选中获胜的政党组成,于足竟选中获胜的政党,就把各种官职作为‘胜利果实”进行公开分脏。所以每次执政党的更替,都要引起政府人员的大换班.使政府工作混乱。19世纪70年代后经过多次改革,英国最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文官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切文官职位的任命,通过公开竞争考试录用;确立文官功续晋升制度和致仕制度等。但英国法律规定文官不得兼任议员,不得介入党派的政治活动,英国政治体系中另有政务官,是由民选产生或由当选者任命的,有任期限制。由于他们的任职是靠党派关系,有一定的政治背景为依据,所以政务官要随竞选的胜负与内阁共进退。
——摘编自王铭《试论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及其原因》等
材料二
1906年戴泽等上折,建议从反个方面入手重建中央官制:一、此次厘定官制,遵旨为立宪预备,应参仿君主立宪国官制厘定;……三、立宪国通例,俱分立法、行政、司法为三权,各不相侵,互相维持,用意最善,三汉分立而君主大权统之。现在议院遽难成立,先从行政、司法厘定,当采君主立宪国制度,以仰合大权统于朝廷的谕旨,但清政府借改革官制之机收拢地方督抚之权,迫使袁世凯辞去八项兼差,张之洞内调军机大臣,实际是明升暗降。1911年,清政府设立立宪责任内阁,在内阁所有13名成员中,满族共九人,且七人为皇族。清政府还通过机构改革,把一些重要事权收归中央,清政府在丙午官制改革前后,调整了行政格局,形成新旧共11个部。就设立这些部门的指导思想,美国学者陈锦江曾指出:“(清政府)对新部的要求是很明确的,即肯定中央政府的指挥权威。”
——摘编自钧方安《中国近代中央官制改革研究》等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归纳近代英国官制变化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官制改革的主要特点并对其进行简要评价。
1878年5月,首相俾斯麦提交的“反对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草案遭到帝国议会否决。不久,按照俾斯麦的要求,联邦议会解散了帝国议会并重新选举。10月19日,新一届帝国议会以221票对149票通过了该法令,经皇帝批准,21日起法令生效。这件事反映了当时德意志帝国
A.首相有权力解散帝国议会
B.联邦议会没有任何立法权
C.皇帝只有形式上批准法律的权力
D.帝国议会的立法权受行政权控制
《近世欧洲史》中记载某国政体:国会不但握有选举总统之权,国会所定之法律又不如美国之有大理院可以宣布法律之违宪。内阁亦与英国同以国会议员多数之向背为行藏之标准。材料反映出该国政体
A.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B.国会实为国家权力核心
C.国会任命内阁成员
D.是英美两国干预的结果
在制定1787年宪法时麦迪逊说:‘这就需要筑起一道篱笆,即挑选一部分经过启蒙的公民,人数有限而立场坚定,时时能够起来提出异议,对付激进狂躁的众议员,保护有可能受到多数人压迫的少数。”为此,美国推行
A.公民自由取代政治自由
B.中央与地方分权与制衡
C.精英政治取代大众政治
D.立法部门内部分权与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