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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秦汉至明清水旱等自然灾害发生次数及其频率一览表。据此可以推知 朝代 秦汉 ...

下面是秦汉至明清水旱等自然灾害发生次数及其频率一览表。据此可以推知

朝代

秦汉

次数

375

493

874

513

5105

5344

频率

0.85次/年

1.7次/年

2.7次/年

5.31次/年

18.5次/年

18.9次/年

 

 

A. 明清政府治灾防灾能力降低    B. 经济重心南移造成环境破坏

C. 明清农业生产面临严峻考验    D. 农业生态治理环境逐步恶化

 

C 【解析】据材料“明清水旱等自然灾害发生次数及其频率”可知主要表述的是明清时期自然灾害的频繁,至于明清政府防灾能力无法据表格得出,故A项排除;据所学可知经济重心南移在南宋时期就已完成,元明清时期自然灾害发生次数较之宋朝明显增多,由此可得出,经济南移并不是造成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故B项排除;由图表可得出,从秦汉到明清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与频率都在不断上升,明清农业生产方面逐渐面临严峻考验,故C项正确;农业生态环境逐步恶化在材料中无体现,故D项排除。 点晴:表格中信息反映的是明清时期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繁,与清政府防灾能力、经济重心南移无关,同时据一份史料一份话,无法得出“农业生态治理环境逐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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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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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孔子主张“仁”和“礼”,法家强调“法”和“刑”,老子强调自然的静态平衡,墨子主张“爱无差等”,杂家主张“治国公平”、“为民谋利”,这些主张的共同之处是

A. 重视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B. 重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C. 都阐释了各自的“和谐”思想    D. 都主张“礼”、“法”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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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国家政权往往默许或公开承认宗族的司法权,宗族具有初级裁判权和一般惩罚权,族人不得不经宗族径自向官府投诉。这说明了

A. 宗族是司法审判的第一审级

B. 宗族内部司法等级严密

C. 宗族司法高于国家地方司法

D. 宗族审判效率高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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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1938年,冼星海到达延安,根据地的新生活激发了冼星海蓬勃的创作热情,创作了一批群众歌曲、抒情歌曲、劳动歌曲、儿童歌曲以及室内性艺术歌曲。冼星海根据不同内容,创造具有不同个性特征的音乐形象,体现革命人民丰富的内心世界。在此期间,冼星海还开创了表现我国人民革命斗争并具有民族特点的大合唱创作。《黄河大合唱》是其诸多作品中的代表作。作品以黄河为背景,热情歌颂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光荣历史,痛诉侵略者的残暴,广阔地展现了抗日战争的壮丽图景个,向全世界发出了民族解放的战斗号角,从而塑造起中华民族巨人般的英雄形象。音乐语言明快简练、通俗易解和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合唱手法丰富多彩和乐队的交响性发挥,全曲的宏伟规模和所表现出的英雄气概,构成了这部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特色。《黄河大合唱》凝聚着冼星海的卓越才华和杰出的创造性,被认为是一部反映中华民族解放运动的音乐史诗。

——冯文双《浅论冼星海音乐创作的思想特色和艺术特征》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冼星海音乐作品的艺术特点。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冼星海音乐创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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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3: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国内孤立主义盛行,他们要求美国对交战国实施武器禁运以及禁止向交战国贷款,以避免卷入新的战争。而美国财团中的军火商和银行家的代理人也在许多国会议员的左右活动,试图对总统的决策施加影响。从1935年到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美国国会一共通过了4个中立法,1941年3月租借法案经总统签字生效。

1935年至1937年通过的三个中立法规定对交战国双方实施武器禁运并逐渐把禁运范围扩大为新参战国家和内战国家。1939年10月颁布的中立法取消武器禁运,交战国可在“现购自运”的原则下同美国进行军火贸易。所谓“现购自运”原则即要求交战国必须用现金交付款项并只能用自己的船只运输。1939年大西洋线仍控制在应发手中,太平洋航线仍控制在日本手中,财力和运输能力薄弱的中国几无可能从海上得到盟国供应的军火。

1941年租借法规定,总统有权向对于美国防务至关重要的并且能给美国人带来好处的国家出售、交换、租给、借予、或转让任何均需产品,同时原有的“现购自运”原则也逐渐失效。从租借法生效后的一周内,就有70亿美元的战争物资源源不断地运往英国。

——摘编自王中文《二战时期美国军火贸易政策探析》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美国军火贸易相关法律变化的趋势。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美国军火贸易相关法律变化的背景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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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末以来,“典刑驰废,州县掌律吏不明习律令,守牧武人,率恣意用法”“视人命如草芥,动以族诛为事”。这不仅对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利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还支持着官宦腐败现象的蔓延和恶化,以致疏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广顺元年(951年)三月,敕“今后应三京及诸道州府,凡有刑狱,并须据罪断道,除准敕(审问)和合奏覆外,其余不得便将拟案据闻”。五月又颁布敕令,“除反逆罪外,并不得籍没家赀,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六月,命侍御史卢义等人,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教条一十六件,编为二卷,目为《大周续编敕》,成为太祖时期法制的基本准绳。嗣后根据形势变化,不断损益,以应时变。广顺二年(952年)十月,诏曰:“民有诉讼,比先历州县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讼于台省,或不能书牒,倩人书者,必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所倩,听执素纸;所讼必须己事,毋得挟私客诉。”

——摘编自曾育荣《后周太祖郭威内政改革琐论》

(1)根据材料,概括后周太祖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后周太祖司法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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