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议会议院的议员选举办法存在弊端,……宜剥夺许多微不足道的选区产生议员之权利,将该项权利授予人口稠密、资源富饶之大城市……宜扩充有权参加议员选举之人数……拥有或租有任何住宅、仓库、账房、商店或其他房屋……得有权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一名或数名议会代表……假如他在当年7月底之前12个月中接受教区赈款或其他救济金,依照目前议会法之规定,他丧失了选举议会代表的资格。”这说明当时英国
A. 工业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
B. 议会立法增加了中小城镇的议员议席
C. 对选民有严格的财产限制
D. “微不足道的选区”选民选举权被剥夺
詹宁斯描述某国体制:“……首先是作为特别措施召集的,然后发展为一般惯例,最后变成了一种义务。它起初是辅佐性的,后来僵持不下,经过两次革命之后,最终赢得了最高地位。大臣在开始是作为书记官或秘书辅佐国王的,然后是以国王的名义作为国王的代表行事,最后则是代表自己行事,在必要时才向国王请示。”对此理解最准确的是
A. 描述的是德国近代政治体制 B. 走了条疾风暴雨的变革之路
C. 尊重传统与适时变革相结合 D. 立宪政体未能阻止国王专权
1698年,一位西班牙外交官说:“若没有议会的参与,英国国王的条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据此推出符合史实的结论是
A. 国王行政权丧失
B. 英国进入法制社会
C. 责任内阁制形成
D. 议会主权地位强化
古罗马法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各种权能的理论,直接被归纳到拿破仑法典的第544条中,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用。这表明
A. 罗马法具有适用性被有效继承 B. 近现代法律重视维护私有制度
C. 罗马法拥有普遍合理性的特质 D. 法律制定具有一定的发展性特征
蒙森在《罗马史》中这样论述罗马法的起源:“对罗马人来说,法律首先不是如同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并非国王对于所有民社成员发布的命令,而首先是构成国家的各权力代表以说明和反驳的方式所缔结的契约。”蒙森的论断说明了罗马法蕴藏
A. 君权至上的精神 B. 公民主权的精神
C. 自由平等的精神 D. 三权分立的精神
查士丁尼皇帝钦定出版的《法学阶梯》中说,“受法律和习惯统治的一切国家,部分是受其固有的特定法律支配,部分是受全人类共有的法律支配。一个民族所制定的法律,称为该民族的‘民事法律’,但是,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则称为‘国际法’,因为所有国家都采用它。”材料中的“国际法”所包含的理念主要是( )
A.强调一切国家应受法律和习惯统治 B.国际法应适用于所有国家
C.强调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 D.以民族法律解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