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世纪初,欧洲开始了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它和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被合称为欧洲中世纪的三大运动。这种说法是基于罗马法
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B. 司法实践中相互妥协原则
C.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D. 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则
英国史学家梅因指 出“(罗马法)仪式和允约本身有同样重要性,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如果一个固定形式被遗漏或误用,法律行为便告失效。相反,如果所有程序和仪式均以正确进行完毕,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法律行为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并不关注。这表明罗马法
A. 具有明显的习惯法痕迹 B. 不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C. 缺乏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D. 存在过分注重形式的缺陷
《查士丁尼法典》记载:有人雇佣金匠打造戒指,双方适用买卖契约还是雇佣契约?如果顾客提供金料,就是雇佣契约,如果金匠提供金料则是买卖契约。这说明罗马法
A. 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性 B. 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C. 力图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D. 注重形式而忽视内容
在罗马自然法中,合法的婚姻在这样的人与人之间缔结:他们是罗马市民,男性确实适婚,而女性具有结婚的自然能力,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不论他们是家父还是家子,但在家子之情形下,他们需要得到他们处于其权力下的尊亲的同意。这一规定体现了罗马法
A. 对市民的婚姻自由进行限制
B. 提倡不同等级间的市民通婚
C. 要求在婚姻关系中尊亲敬老
D. 仅仅保护公民间的婚姻关系
“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人违反自然的权利沦为他人财产的一部分……一切奴隶地位没有任何差别”,“对于一切被释放的自由人(原奴隶),不问被释放者的年龄、释放者的权益或释放的方式,一律给予罗马公民资格”。由此可见
A. 万民法已取代公民法 B. 奴隶作为法律客体受到保护
C. 法律赋予奴隶人格平等 D. 罗马人均为社会的权利主体
公元3世纪初,罗马各行省的社会关系日益接近首都的社会关系。居民逐渐分裂为三个由极复杂的成分凑成的阶级(或集团):富人、没有财产的自由人、广大的群众——奴隶。“前两个阶级对于国家即对于皇帝来说,几乎同奴隶对于奴隶主一样没有权利。”从法律角度看,这反映出( )
A. 罗马法不能有效维护富人利益
B. 罗马法是专制统治工具的本质
C. 公民法的适用地域得到了扩展
D. 罗马法消弭了帝国内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