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分别对战犯进行了审判。该审判原则于1946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据此制定了《纽伦堡原则》,其内容有: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战争犯罪:违反战争法规定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反人道罪: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法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群、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
——摘编自何勤华《纽伦堡审判》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惩处的战争责任对象有何不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说明《纽伦堡原则》的意义。
材料
使德国陷入受奴役地位达一代之久、降低数百万生灵之生活水平以及剥夺其整个国家、整个民族之幸福,是一项令人深恶痛绝的政策——即使这种政策事实上可行,即使藉此能够养肥我们自己……如果法国和意大利准备利用它们暂时的战胜国权利去毁掉已经战败投降的德国和奥匈帝国并以此来结束这场欧洲内战的话,它们自身同样会走向毁灭,因为战胜国和战败国被背后的精神和经济纽带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密不可分……通过把赔款支付额定在德国的支付能力之内,我们可以恢复德国的希望和进取心,可以避免由和约条款不可能完成而导致的永久性摩擦以及不正常的压力……
——据【英】凯恩斯《和约的经济后果》(1919年12月)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在德国赔款问题上凯恩斯的主张与凡尔赛和约规定的不同之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凯恩斯提出其主张的主要原因。
《五国海军条约》第十一条规定:“各缔约国保证不取得、不建造和不订造在主力舰和航空母舰之外、标准排水量超过一万吨的战斗舰。”这一条款
A. 明确限制了五国主力舰和航空母舰的吨位
B. 暂时缓解了列强在海军军备上的争夺
C. 给缔约国发展中小型战斗舰提供了依据
D. 旨在限制五国以外的国家发展海军力量
英国殖民大臣丘吉尔认为:“如果把我们的海上政策建立在同日本联合起来反对美国的基础上,那么很难想象还有比这更加糟糕的政策了。”对这一观点理解正确的是
A. 主张维持英日同盟 B. 主张同美国结盟
C. 对英日同盟持反对态度 D. 主张英、美、日三国结盟
《凡尔赛和约》中处理德国问题的原则是
A. 保障德国的民族独立
B. 对德国实行严厉的处罚
C. 恢复战前德国的秩序
D. 帮助德国恢复发展经济
《凡尔赛和约》最能体现英国愿望的是关于
A. 领土问题的规定 B. 殖民地问题的规定
C. 军事问题的规定 D. 赔款地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