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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卷)罗马法 某学生学习“罗马法体系”一课后,产生了疑问:古罗马的...

2016年上海卷)罗马法

某学生学习罗马法体系一课后,产生了疑问:古罗马的奴隶是否确如书上所说,被排斥在法律对象之外,不具有任何权利”?为此,他查找了资料,并撰写了如下读书笔记:

奴隶指在罗马社会中不具有自由人身份的人,在法律上被视为物;奴隶的身份可能因出生、受到刑事处罚或在战争中被俘所致;奴隶可以被解放而成为自由人。1奴隶的释放问题是罗马法中重要的一部分。

《十二铜表法》中就有相关的条文。2表明当时即已存在释奴现象。

共和末期至帝制前期,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释放奴隶的现象更加普遍。帝国大法官小普林尼的书信中就有释放一大批奴隶的记录。3历史学家指出:在罗马法中很普遍的一个观点是:虽然奴隶制度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制度,但它是和本性相矛盾的,有古罗马大法学家就认为:从民法的观点来看,奴隶是什么也算不得的。但是根据自然法来看便不是这个样子。从后者的观点来看,一切的人都是平等的4由此看来,……

资料来源:

[1]《罗马法词典》

[2]《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八条、第十一条

[3]《小普林尼关于释放奴隶的书信三封》

[4]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

问题:

1)上述资料来源中,哪些为一手史料,哪些为二手史料

2)在笔记的第一段中,哪些是对事实的陈述哪些是该学生的评价

3)请你帮助这名学生解释罗马帝国释奴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

 

(1)水平1:能准确区分一手史料与二手史料 一手史料:[2]、[3];二手史料:[1]、[4] 其他答案。 (2)水平1:能准确区分材料中的客观性事实和主观性认识 陈述:①、③;评价:②、④ 其他答案。 (3)水平1:能根据情景从两个维度进行解释 从社会层面来说,伴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大量战俘沦为罗马奴隶,奴隶在人口中的比例剧增,引发了释奴的现实需求;从法学层面来说,作为罗马法学思想基础的自然法思想,肯定包括奴隶在内的所有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为释放奴隶提供了理论依据。 水平2:仅能从一个维度进行解释 其他答案。 【解析】第(1)问,我们一般将史料分为第一手史料和第二手史料,前者是指接近或直接在历史发生当时所产生,可较直接作为历史根据的史料;后者是指经过后人运用第一手史料所作的研究及诠释。《十二铜表法》和《小普林尼关于释放奴隶的书信三封》都是在当时编纂出来的,是一手史料。《罗马法词典》和《古代罗马史》都是后人整理的是二手史料。 第(2)问考查的是对陈述和评价的区分。所谓陈述就是叙述历史事实,往往引自历史材料、考古事实,没有任何的个人态度和观点蕴含其中;所谓评价,就是结合历史事实给出评价者的观点和态度,因此往往具有主观意味。材料中①、③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直接引述,没有任何的个人态度和观点。②、④是根据①、③做出的分析,得到的结论。 第(3)问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能力。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归教材,联系罗马社会的社会背景,分析各个因素对这一事件的影响。可从经济角度、政治角度、社会角度和思想文化角度来分析。在这些角度分析过后,要进行筛选,找出最重要的因素。 【名师点睛】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却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这一法律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因此,它能为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一种现成的法律形式,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地位,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主要条件和无限制所有权等,很适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这就是罗马法能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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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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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卷)雅典民主

根据所学知识,完成以下历史情景剧。

公元前5世纪后期,一个外邦官员访问雅典,一天,他应邀旁听公民大会,为雄辩滔滔的演说而激动,又为无情的陶片放逐而感慨,对此他既好奇又困惑。这时他巧遇一位雅典智者,于是有了如下对话:

外邦官员:请问,你们的制度究竟有什么好处呢?

雅典智者:回答A

外邦官员:我很好奇,这种制度何以能够产生?据我所知,在很多地方都没有这种制度。

雅典智者:回答B

听完智者的回答,外邦官员陷入了沉思,然后说道:看来,你们的制度真不错,不过它真的完美无缺吗?

雅典智者:回答C

请你扮演雅典智者,回答外邦官员的问题。(在空格ABC处填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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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届山东德州高三上学期期末统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用,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材料二

(在马克思看来)法作为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互关联。在特定的社会阶段,法很可能不能正确反映特定的生产关系,如此,法便成为特定生产关系这个“真实”表面的“面具”,只能歪曲的反映“事实”。

——李静《罗马法之歌——马克思与维柯的一场“对话”》

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材料二关于罗马法的观点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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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届湖南衡阳高三上学期月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自秦朝以来,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这与西方中世纪政治分裂、王权式微的状况截然不同。中央集权的核心是君主专制。秦汉以后,皇权集中成为中国政治的一大趋势。到清代,皇权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君主独裁成为清朝的“祖制”、“家法”,神圣不可侵犯,即所谓“天下大事,皆朕一人独任”。16世纪以后,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西方殖民势力的东来,“大一统”具有了新的时代意义。在这个时期,实现国家统一、抵御外来侵略成为明清两朝中央政府肩负的重要历史任务。

——摘编自高翔《中国古代政治的三大传统》

材料二

公元前5世纪中期,雅典公民总数大约4万人。在大约10年的时间里,有近5 000名公民,即30岁以上公民的四分之一左右,担任过负责为公民大会决定议案、接待外来使节、负有重要监督职责的议事会议员。在此期间,议事会每天需要通过抽签产生一名主席。一个雅典公民担任议事会主席的机会,比一个赌徒掷出某个点的概率都要大。还有陪审法庭,它让雅典30岁以上的公民中,每年大概有四分之一以上有过听审经历。正因如此,雅典民主政治也成为一种迄今为止公民最广泛参与国家管理的制度。

——摘自晏绍祥《雅典民主政治的危机与民主信仰的重塑》

(1)据材料一、二,指出古代中国与雅典政治制度的主要差异,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其形成原因。

(2)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古代中国与雅典两种不同政治制度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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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是一整套不成文的习惯,被认为是罗马遗产的一部分,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社会地位低下的平民鼓吹把习惯法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综合的成文规则来解决存在的疑问。这就是后来公民大会通过的《十二铜表法》。……这种法(万民法)被认为是一切文明社会法律的一部分。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公民和外邦人。

——摘自邓正来主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材料二

罗马法中,诉讼的基本分类之一是对物之诉(讼)和对人之诉(讼)……早期英国法学家了解并熟悉这种对诉讼上的划分用来区分不同种类的财产。大致说来,土地和附于其上的权益是为不动产,其他则可归于动产一类。……这种由诉讼种类的区分进到物本身的分类经历了漫长的时日,而其起点为罗马法上的概念是没有疑义的。

——摘自梁治平《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1)依据材料一,说明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哪些变化。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发展原因分别是什么。

2)依据材料二,指出诉讼种类由罗马法发展到英国普通法发生的变化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评述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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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十二铜表法》的法律条文节选,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权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

材料二

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材料三

第八表私犯

三、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偿损失。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1)请你依据对上述法律的解读,简要描述当时罗马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

2)请你依据对上述法律的解读并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分析颁布《十二铜表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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