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按要求作答。
材料一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元代实行的行省制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创新。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行省拥有大权,“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
——《元史·百官志七》
材料二行省“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不得彻承制署置属吏”,“十省之属自篼库(保管仓库的役吏)而上,皆命于朝”;“诸行省用及千定(锭),必咨都省”;“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军事上在批准调军程序、委任统军人等方面要受中央节制,布置调换戊兵、整点军队等事宜更是由朝廷直接掌握。御史台、行御史台,和各道廉访司对行省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监察。
——摘编自宋濂《元史》等
材料三无论行政、财政、军事、司法诸事权,朝廷总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权力(如主要军队、官吏任用等)的同时,把相当一部分权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权于中央。显而易见,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化形态,……明显优于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单纯的地方分权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请回答:
(1)据材料一、二,指出元代行省性质的演变及其权力行使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元代行省制度实施的影响。
(3)结合上述材料和所学知识,就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谈谈你的认识。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参议员由各州立法会议选出,每州2名。这一制度安排
A. 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力
B. 体现了对民众狂热情绪的防范
C. 保障了公民个人自由权利
D. 有利于提高国会的办事效率
1832年,在两次否决改革法案后,英国议会上院第三次表决时,国王以增加上院贵族人数相威胁,加上强大的民意压力,反对派议员接受国王的劝告,采用缺席的方式回避了投票,使法案得以通过。改革法案的通过表明:
A. 国王仍拥有重要的政治权力
B. 上院在议会中有决定性作用
C. 君主立宪制在英国开始形成
D. 保守势力最后时刻做出让步
罗马帝国时期,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公民和臣民之间的差别逐渐消失,“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材料中所述的罗马法是
A. 习惯法
B. 十二铜表法
C. 公民法
D. 万民法
苏格拉底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都需要有政治头脑,富于政治知识,拥有管理经验的人来承担,而不能把权力交给一个毫无政治知识的普通公民手中。这主要说明了古希腊
A. 直接民主的弊端
B. 精英文化的缺失
C. 人民主权的危害
D. 城邦制度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