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叶以后,地方官府所制定的集市日渐次频繁,间隔缩短。江南有许多乡村市集,也都超越了定期市的阶段,如苏州昆山县的半山桥市,“民居辐辏,朝夕为市”。这反映了当时江南
A.商品经济日益繁荣
B. 抑商政策开始松动
C.工商市镇日渐兴起
D.生活现念发生转变
《汉书·食货志》认为,“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东汉王充提出了“勉致人工,以助地力”。南宋陈旁认为,对待不同土壤只要对症下药,可使土地更加精熟肥美,这反映了古代农业
A. 需要大量劳力
B. 适时增加肥力
C. 提倡精耕细作
D. 善于积累经验
《礼记·乐记》中载:“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这最能说明礼乐制度
A. 强化等级观念、和谐等级关系
B. 以礼乐来区分尊卑,亲疏,贵贱
C. 成为维系西周统治的重要制度
D. 礼中有乐,烘托崇高和谐的氛围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个民族的觉醒,通常要有两个条件:第一,这个民族面对着或者经历了以往没有遇到过的严重危机,甚至整个民族被逼到生死存亡的关头,旧格局再也无法继续保持下去;第二,还要这个民族能看到出路,燃烧起新的希望,深信只要奋起救亡,勇于变革,就可以改变目前的艰难处境。
——摘编自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的崛起》
结合材料与所学相关知识,围绕“危机与变革”自行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简述须有史实依据)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9世纪中期欧洲各国普遍降低了国际贸易壁垒,除了一些商业集团对于降低关税的通常压力,以及先是推动着拿破仑三世后来又推动着普鲁士政府寻求通过签署条约使贸易更加自由化的政治考虑以外,贸易条约的签署反映了一种普遍的乐观主义情绪,以及政界和学术界对于国际交换学说的接受。正是经济的迅速扩张、对增长和繁荣的普遍乐观说服了各国和人民放弃保护措施,将控制换成了自由,乡土观念换成了普遍主义,固守传统换成了坚持变革,将闭关锁国的安全换成了开放世界的危险但有潜在利润。
——摘编自H.J.哈巴库克等《剑桥欧洲经济史》
材料二英国人一直认为英国不属于欧洲,这是一种岛国的心态,更重要的是它始终站在帝国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假如照顾了英帝国,便难于兼顾欧洲。二战后西欧的主要潮流是一体化,但英国对此持消极态度,生怕过多的欧洲色彩会影响它的帝国性质,以致后来再想加入欧共体,就不得不多次去申请。英国在60年代经济境况十分不好,而欧共体六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二战后英帝国迅速瓦解,英联邦又不能取代帝国的作用。二战后世界格局迫使英国重视欧洲,两极化将英国与欧洲拴在一起。特殊的英美关系也要求英国重视欧洲,美国的外交重点是抑制苏联,美国希望英国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在欧洲起引导作用。
——摘编自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欧洲各国间从“闭关锁国”到“开放世界”转变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国对欧共体的态度变化,并指出英国加入欧共体的影响。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制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礼教所倡导的价值观在法的规范中得到体现,那么“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可全述和社会为的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可以归结为“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贤(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贵(上层贵族官僚)、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重大贡献的人)、宾。这八种人犯罪,不按法定的程序和刑罚审判,司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要采取“请议”的特殊诉讼程序,即先交大臣会“议”,议其罪行,然后再奏请皇帝进行最终的裁决。这八种人经“请议”特别程序后,往往享有减免刑罚的优待。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并比较重视勘验现场,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种对口供的重视就必然导致了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商周时地方司法权由诸侯掌握,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
——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门司职审判的大理院,从机构设立上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如果说这一改革还只是对传统体制稍加变动的话,那么在地方各级,从袁世凯在天津府地方试办新式审判厅开始,到京师地方、东三省及江苏等地试办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等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对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从其人员任用上看,传统体制中,各级行政官即是审判官,审判所需的法学专门知识主要是靠其司法审判的辅佐人员,而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官员,既需要较长时期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一员。袁世凯在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时,“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开厅以后,洋商因为该厅审判公正,“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径赴该厅起诉者”。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我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晚清司法审判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