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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代,巫总管一切“神事”,所有的“民事”又都要涂上“神事”的色彩。这表明 A....

在商代巫总管一切神事所有的民事又都要涂上神事的色彩。这表明

A政权与神权结合紧密 

B权力尚未高度集中

C民本色彩较为浓厚  

D宗法制度雏形初具

 

A 【解析】 试题分析:“民事”体现的是政权,“神事”体现的是神权。“所有的‘民事’又都要涂上‘神事’的色彩表明政权与神权结合紧密,故A项正确;权力尚未高度集中是指最高统治集团权力,材料没有体现,故B项错误;民本色彩是以民为本,而材料反映的是“民事”与“神事”相结合,故C项错误;宗法制度是以血缘为纽带,材料不能体现宗法制信息,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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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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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高拱和张居正在主政隆庆内阁、推行改革之前,曾先后提出自己的带有纲领性的政治主张,即高拱的《除八弊疏》和张居正的《陈六事疏》。高拱的《除八弊疏》中,把当时的陈规陋习条列为“八弊”:即“坏法”、“ 黩货”、“刻薄”、“争妒”、“推诶”、“党比”、“苟且”、“浮言”,“八弊既除,百事能举”。张居正在《陈六事疏》中既指出了当时积弊之所在,又提出了改革之对策。他针对不务实际,议论浮泛,提出“省议论”的对策……针对国库亏空,民不聊生,提出“固邦本”的对策;针对倭寇侵扰,边防大弛,提出“饬武备”的对策,总之,就是要进行强国富民的整顿改革。

——摘自岳天雷《论高拱的历史地位

(1)    依据材料比较两篇疏文的异同。

(2)    依据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两篇疏文提出的共同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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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3: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阅淡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近代以来印度与巴基斯坦同为英国的殖民地。二战后,英国政府被迫同意向印度人移交政权。1947年,印度总督蒙巴顿提出了后患无穷的印度独立方案,即成立印度教徒的印度、伊斯兰教徒的巴基斯坦,保留王公土邦,规定各邦有权按自愿原则选择加入上述两个国家,或保持同英国的旧有关系。印巴实现独立后,美国为印巴两国提供了120亿多美元的军事援助,这成为印巴双方军力建设的重要来源。由于克什米尔的归属问題,印巴于1947年和1965年进行了两次战争,1965年印巴战争后美国以终止援助为要挟,要求两国停止边境争端,致力防范共产主义,这引起了两国领导人的不满,最终两国于1966年通过联合国达成了停火协议。此后巴基斯坦大力发展同苏联和中国的关系,以获得各种援助,印度也在1971年同苏联缔结了《苏印和平友好合作条约》。1971年,第三次印巴战争后,孟加拉国独立。

——摘编自戴超武《1965年印巴战争与美国的反应和政策

(1)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印巴战争发生的原因。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影响印巴局势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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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中国古代的法律,总体来说,一直有注重刑事诉讼而轻视民事诉公的特点,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划归州县自行处理。相对而言,宋代较前面的朝代民事诉讼制度有一定进步。《宋刑统户婚律》有“婚田入务”专条:“谓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曰检校,以外不和,并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 (侵夺財产案件),不在此例。”又附“臣等参祥”: “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債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多司受理,至(次年)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诉讼,但不干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为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还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超过时效的诉讼,官府不再受理,如宋太祖时规定因战乱出走又平安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

——摘编自何平《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1)    依据材料指出宋代的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进步

(2)    依据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宋代民事诉讼制度进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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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从经济发展观点看,统一应较分裂为优,因为大一统时期的一元体制有利于市场的均衡发展,这种体制下的经济活动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生产成本较低,而且大一统的环境有利于商 贸活动的开展,并在国际贸易中创造“大国”地位。但是从中国古代的史实来看,“家天下”体制的长期存在,使得分裂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却往往优于统一时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分裂时期的多元体制使民族活动的空间有所扩展;二、该体制有利于形成竞争,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摘编自侯家驹《中国经济史》

围绕材料,结合中国古代史的具体史实,自拟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阐述。(要求:明确写出论题,阐述须史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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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四赛罗 (公元前106-前43年),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其“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罗马法系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他认为自然定律是最高的理性。这种理性在人类心智中的凝化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正义的源头就是法律……若是真正的法,就不会在罗马一个样而在雅典另一个样;或者明日之法与今日之法有所不同。如果正义原则的立足点是公民的决议、国王的敕令和法官的判决,那么在民众投票下,正义将会被认可为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后来,基督教神学受其影响巨大。

——摘编自(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材料二 董仲舒(公元前198~前106年),西汉广川郡(今河北枣强县人)。他是西汉时代最重要的政治法学家,其“以礼入法”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他据此的相关断狱案例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例如: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摘编自马勇《帝国设计师:董仲舒传》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塞罗与董仲舒的法制观念。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两种法制观念产生的背景及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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