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张岂之所著《中国历史十五讲》第六讲的部分目录内容,其中空缺的部分最可能是
第三讲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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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血缘关系与国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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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制度的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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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政治的完善与科举制的创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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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的强化及其制度的逐渐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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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元政治法律制度的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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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专制的再度强化与体制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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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燔诗书而明法令
B. 多元一体的政治制度
C. 门阀政治的兴起和式微
D. 部族政权下之考试制度
元朝赵天麟说:“今立行省于外,维持错综,众建其官,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可谓于审力之形矣。”表明元代设置行省
A. 拓宽选官渠道,扩大统治区域
B. 分割官员权力,牵制地方重臣
C. 钳制边疆地区,提高行政效率
D. 削弱地方割据,减少财政开支
传说古代先王在阴历一月决定一年的政事,所以阴历一月叫政月。到了秦朝,由于嬴政出生于一月,就把政月改为正月,又因“正”字的读音同他的名字同音,就下令把“正月”读作“征月”。从中体现了
A. 西周礼乐制度遭到破坏
B. 历法是为封建政府服务
C. 向社会宣扬君权神授观
D. 中国古代封建皇帝独尊
“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之内。”材料表明
A. 统治者应减轻刑法实行开明统治
B. 家庭教育有利于社会稳定
C. 宗法制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D. 君主专制难以治理好国家
【历史上重天改革回眸】
材料 明初,地方机构沿袭元朝行省旧制。洪武九年,废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拿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走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形成被动局面。
宣德八年,朝廷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及至万历年间,“巡抚”总领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书,‘总赞” 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加派兵部尚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数省,“总督”一取出现、督抚制度初步形成,但是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仍被视为京官。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演变成力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
——摘编自唐进《中国国家机构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督抚制度的内容。
(2)报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
材料一 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皇帝敕定的《法学总论》中明确界定:“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享有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
材料二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法典。法制史学者将其与“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实质上是“以法治国(the 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the rule of law)”,不过是君主用刑罚律令来控制臣民罢了。
根据材料一、二,比较罗马法和中国传统立法精神(或原则)的不同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上述不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