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期以后,英国通过历史上第一部《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 “已婚妇女因从事任何职业、工作或手工艺,或者因独自经营而得到的工资收入都应被视为和确认是她独自拥有和处理的财产。”1875年,议会正式批准《婚姻及离婚法》,使离婚合法化,妇女也有权提出离婚。材料主要表明( )
A. 妇女人格独立地位的法律确认
B. 民主进程激发妇女维权意识
C. 工业革命激发妇女的参政意识
D. 工业革命极大提高妇女地位
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载:“臣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 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 这反映了康有为认为( )
A.应建立三权分立共和制 B.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C.君主拥有至高无上权力 D.议会与君主是国家根本
1880年7月法国政府规定:“凡1880年7月6日以前,因政治犯罪和因违反新闻法行为而被判刑者,一律赦免。”被赦免者既有巴黎公社战士,也有君主派人士。这表明在当时的法国( )
A. 政府欲通过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共和制
B. 国民议会中有多数议员希望恢复君主制
C. 政府力图借助工人阶级确立共和制
D. 宪法规定议会有立法、缔结条约和特赦权力
自然法的概念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根据这一概念,下列原则中不属于自然法范畴的是( )
A. 天赋人权 B. 人人平等
C. 公正至上 D. 主权在民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椒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第七项„„凡通过于众议院及参议院之法案,应于成为法律前,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署之,否则退还之,但退还时应附异议书,发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该项异议书载于该院议事录,然后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该项法案,即应将该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其他一院,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之认可,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
第二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
第三条第一项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毋忝职守时,得终身任职。
——《世界近代史资料选辑》
材料二: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请回答:
(1)以上材料出自于哪个国家的什么法律文件?
(2)材料一中所体现的观点是什么?意义何在!
(3)材料二中体现了法律的哪些局限性?你有何认识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副)之,而殿阁大学士只备顾问。帝方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
——《明史职官志》
材料二:机务及用兵皆军机大臣承旨,天子无日不与(军机)大臣相见,无论宦寺(宦官)不得参,即承旨诸臣(军机大臣)亦只供传达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也。
——《清史稿·军机大臣年序表》
材料三:唐太宗说:“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划,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且日断十事,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
——《贞观政要》
材料四:明太祖说:“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有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
——《明史纪事本末》
依据上述材料回答:
(1)明朝的殿阁大学士与清朝的军机大臣有什么相同之处?
(2)明、清这种政事处理方式有哪些突出的危害?
(3)唐太宗与明太祖在制度设置上看法有何不同?
(4)据材料,你认为唐太宗与明太祖的看法从根本上说是否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