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孙中山指出:“革命以来迭次发生乱事,均因各国援助一派武人,逞其野心所致。故非排除扰乱中国之外国势力,中国之统一和平乃绝不可能。”材料中孙中山关于中国国情的认识对其晚年革命主张的主要影响是
A. 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侵略
B. 提出反对民族压迫主张
C. 提出节制资本主张
D. 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孙中山说:“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这反映了孙中山
A. 重视经济权益,强调民族独立
B. 扩张国营经济,发展民族工业
C. 强调国家垄断,反对自由竞争
D. 主张节制资本,促进社会公平
毛泽东说:“中国的革命,自从一九二四年开始,就由国共两党的情况起着决定的作用……孙中山先生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还未能完成的革命事业,在仅仅两三年之内,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中“巨大的成就”获得的主要原因是( )
A. 新三民主义的提出 B. 国民革命军建立
C. 广大工农群众支持 D. 革命统一战线建立
孙中山说:“至于将来……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这段话反映了
A.民族主义思想 B.民权主义思想
C.民生主义思想 D.社会主义思想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下面分别是战国时期中国的《法经》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结构与内容归纳表。
内容 | 说明 | |||
《盗》 | “盗”是指窃取财货 | |||
《贼》 | “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 | |||
《网》 | “网”即“断狱”,是审断罪案的法律 | |||
《捕》 | “捕”即“捕亡”,是有关追捕逃亡的法律 | |||
《杂》 | “杂”是对“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 | |||
《具》 | “具”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 |||
标题 | 主要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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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表:执行 | 有关裁决执行的规定 | 主要是有关债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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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表:家长权 | 有关家内身份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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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表:继承和监护 | 有关遗产继承和债务继承及监护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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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 | 有关所有权的转移、占有、纠纷裁定等规定 | 出现了“现金借赁”“要式买卖”等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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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表:土地和房屋 | 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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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表:私犯 | 有关伤害、盗窃、诈骗等规定 | 但以刑罚制裁的共有10条,其余作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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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宗教法 | 有关丧葬方面的宗教仪式和习俗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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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后五表的补充 | 有关祭品和债权及占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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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表中的相关历史信息,自拟一个具体的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史论结论,逻辑清晰)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1903年,清政府特设修订法律馆,力图“参酌各国法律”,订立“务期中外通行”之法律。此时的民法学以翻译外国民商法及论著为主,少有中国学者独立研究的论著。民国时期,中国学者民法学研究论著日渐增多,成为这一时期民法学的主体。同时,由于借鉴了德、日、瑞士等国立法,此时颁行的民法典是当时世界上较为先进的民商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对源于西方的法学理论尤其是私法理论采取了排斥和否定的态度,全盘接受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使清末以来形成的民法学理论中止。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政治运动不断,社会法制惨遭破坏。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界对源自西方的公私法理论的态度逐渐变得理性起来,人们开始有意识介绍西方国家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1992年以来,民法是私法的观念渐渐得到法学界的认可,身份平等、权利神圣等私法理念备受推崇。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在重新构建私法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顺应了现代民法及民法学的发展趋势,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摘编自柳经纬《回归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
材料二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内容很多.在对罗马法的学习、借鉴和取舍中,法国民法典接受了很多罗马法的法律概念,有了自己的高度,同时又进行了丰富与发展。如在加工物的归属上,法国民法典就没有机械的照抄罗马法的规定,而是创造出有特色的处理方式,更重视加工人的劳动,也兼顾到原材料所有人的利益,比罗马法要进步。在使用权上,罗马法将奴隶与兽一起作为役使的客体,奴隶只是物而不是人,法国民法典没有将罗马法中的对奴隶的使用权继承下来,而是在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的指导下将罗马法这种落后的规定弃之不用,彰显了人权精神。
——摘自包娟《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中国民法建设演变的特点,并分析改革开放后重构民法学体系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民法典发展完善的原因。结合所学,谈谈你从中、法民法发展历程中得到的历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