俾斯麦从19世纪50年代末以来就在考虑一种特殊的德意志型的制度,既能保持普鲁士王朝和容克阶级的政治统治优势,又能在经济方面照顾资产阶级的利益,并使两个阶级利益互相融合,成为德意志帝国的统治基础。这种设想在1871年帝国宪法中加以定型,最终促成了德意志新体制的形成。上述材料表明
A. 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可以相互补充
B. 德意志开创了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
C. 统一后德国制度更具有专制色彩
D. 统一使德国资产阶级利益全面保障
“德意志帝国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对马克思这段话理解最准确的是( )
A. 德意志帝国是封建专制帝国
B. 德意志帝国是军事帝国
C. 德意志帝国名为立宪,实为专制
D. 德意志帝国议会权力较大
恩格斯指出:“(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一个唯一的稳固的轴心——一个帝国首相(宰相)。联邦会议……处于这样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使其他责任行政权成为不可能,可能的只有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因而使帝国责任大臣无法存在。”材料中“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表现为
A. 宪法赋予首相国家最高权力
B. 帝国首相拥有内阁的控制权
C. 帝国首相只对联邦会议负责
D. 内阁大臣均由帝国首相任命
德意志统一前,俾斯麦曾在议会中公开宣称:“我们这里不是英国,我们这些大臣是国王的奴仆而不是你们的奴仆。”1882年,俾斯麦又说,没有一个政党能够统治德意志帝国和普鲁士国家,没有一个政党有足够的力量,能进行调停。这说明德意志
A.统一前后政治制度没有发生变化
B.议会依从于普鲁士王国
C.含有浓厚的专制主义特征
D.是一个没有政党的国家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修改自1866 年编纂的《北德意志邦联宪法》,并由多个单独的文件汇总而成,被德国历史学家称为“俾斯麦帝国宪法”。“俾斯麦帝国宪法”这部宪法实质上反映出
A. 宪法规定首相的权力极大 B. 宪法对欧洲等国的影响深远
C. 俾斯麦对立宪起到关键性作用 D. 宪法保留了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
有学者指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最简短、最经济主义的一部宪法,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含糊不清、残缺不全可谓是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这一现象的出现乃是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使然。”这里的“特殊政治环境”是指( )
A. 共和派以一票多数的微弱优势通过宪法
B. 君主派和共和派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
C. 君主派实力超过共和派
D. 法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