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材料反映出德国的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A. 皇帝无权中止法律的执行
B. 皇帝兼任联邦议会的主席
C. 德国立法权控制行政权
D. 德国的皇帝凌驾于议会之上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此规定表明 ( )
A. 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
B. 宰相只对国家元首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C. 国家权力中心为议会
D. 国家行政权属于宰相
有人说,德意志帝国虽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国家,但“君主”是实,“立宪”是虚。下列引用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条文不能说明这一观点的是( )
A.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B.“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C.“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D.“皇帝是国家元首”
俾斯麦从19世纪50年代末以来就在考虑一种特殊的德意志型的制度,既能保持普鲁士王朝和容克阶级的政治统治优势,又能在经济方面照顾资产阶级的利益,并使两个阶级利益互相融合,成为德意志帝国的统治基础。这种设想在1871年帝国宪法中加以定型,最终促成了德意志新体制的形成。上述材料表明
A. 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可以相互补充
B. 德意志开创了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
C. 统一后德国制度更具有专制色彩
D. 统一使德国资产阶级利益全面保障
“德意志帝国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对马克思这段话理解最准确的是( )
A. 德意志帝国是封建专制帝国
B. 德意志帝国是军事帝国
C. 德意志帝国名为立宪,实为专制
D. 德意志帝国议会权力较大
恩格斯指出:“(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一个唯一的稳固的轴心——一个帝国首相(宰相)。联邦会议……处于这样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使其他责任行政权成为不可能,可能的只有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因而使帝国责任大臣无法存在。”材料中“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表现为
A. 宪法赋予首相国家最高权力
B. 帝国首相拥有内阁的控制权
C. 帝国首相只对联邦会议负责
D. 内阁大臣均由帝国首相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