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即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有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旨在限制完全的遗嘱自由、保护近亲的继承权、平衡遗嘱人意愿以及近亲权益两方面的关系。这一规定
A. 有助于罗马社会秩序的稳定
B. 损害了遗嘱人的私有财产权
C. 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
D. 避免了私有财产被远亲霸占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神圣法》规定:“火葬的柴薪不得用斧头削平,不得在死者之前放置没带药的饮料。”这反映出《十二铜表法》
A. 带有比较浓厚的原始色彩 B. 落后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
C. 仍保留习惯法的某些特征 D. 力图显示氏族贵族的特权
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垄断。奥古斯都执政时期,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若干法学家被授予解答法律的特权。这一变化
A. 打破贵族垄断法律,提高平民地位
B. 关注奴隶利益,追求公平正义
C. 适应国家发展需要,推动法学进步
D. 扩大统治基础,维护社会稳定
西塞罗在《论法律》中说:“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这表明了他的法律思想中的
A. 人人平等思想 B. 公正至上的思想
C. 自然法的思想 D. 理性至上的思想
古代罗马的法学家发明了这样一条定则,即“奴隶不是人”,并把它载入《法学阶梯》之中。法学家盖乌斯和乌尔比安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奴隶即畜类,是“另一种家畜”。这主要反映出古代罗马法
A. 保护私有制的本质特征 B. 缺乏“人人平等”的理念
C. 仅保护奴隶主阶层特权 D. 公法和私法都有较快发展
罗马法的“法学的论证”方式,在政治领域表现为“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在帝国时代,元首或皇帝总揽帝国大权,法学家们认为“皇帝所决定的都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已把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王权法移转给他”。这一思想
A. 否定了雅典人的人民主权原则
B. 蕴含了启蒙思想中的契约精神
C. 强调了法律应重视证据的思想
D. 确立了法律是君主意志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