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6年,耆英等人在奏折中称:“各国运往内地通商货物每岁只有此数,赴广州者十之六七,赴上海者十之三四……彼有所丰则此有所歉,实为事理之必然。”这反映出当时
A. 通商口岸数量已不能满足需要
B. 统治阶层对世界大势缺乏认知
C. 不平等条约并未得到全面落实
D.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逐步解体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天下田土数为387万余顷,而洪武二十六年修成的《诸司职掌》则记载为849万余顷。这引发后世史家关于“讹误”、“垦辟”、“亩法差异”和“统计方法不同”的长期争论。这反映出
A. 官修史书的不确定性
B. 历史记录的主观性
C. 历史解释的多样性
D. 历史事实的客观性
下表是辽、金、宋政权建都情况
辽 | 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中京(今内蒙古宁城西)、东京(今辽宁辽阳)、南京(今北京)、西京(今山西大同) |
金 | 上京(今黑龙江哈尔滨)、东京(辽宁辽阳)、西京(今山西大同)、南京(今河南开封)、北京(今内蒙古宁城)、中都(今北京) |
宋 | 东京开封(今河南开封)、西京(今河南洛阳)、南京(河南商丘)、北京(河北大名县)。南宋迁都临安(今杭州) |
由上表可推知,当时
A. 各民族之间的交往相当频繁
B. 北方仍具有较大经济优势
C. 区域经济格局发生根本转变
D. 政治中心逐步向北部迁移
西汉司马迁在《史记》中阐述了黄帝是秦汉以前历代帝王的共同祖先,并将秦、楚、越以及匈奴、南越、东越、西南夷等共同纳入华夏同祖共源的世系中。这种历史撰述
A. 是对历史事实客观真实的记录
B. 论证了宗法分封制度的合理性
C. 批判了当时盛行的新儒学思想
D. 符合当时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
郭沫若主编的《甲骨文合集》从十多万片甲骨中精选41956片分类进行编排,共分成奴隶和平民、奴隶主贵族、官吏、军队刑罚监狱、战争、农业、商业、建筑、天文历法、祭祀等二十多个类别。由此可推知
A. 史家的研究大都具有主观偏见
B. 甲骨文已是成系统的文字
C. 当时已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权
D. 当时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阅读材料,按要求作答。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