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罗马法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妻子不能拥有任何独立财产,公元6世纪的法律规定,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财产的独立,甚至从“某些方面看,当时的妇女甚至要比当下大多数文明国家法律下的妇女获得了更大的解放”这一变化
A. 蕴含着自然法精神
B. 适应了帝国建立的需要
C. 体现了公民法的灵活性
D. 使妻子和丈夫分庭抗礼
下面是《十二铜表法》各部分(含补充条款)的条目数量统计表。
由此可见( )
A. 法律与政治之间没有明显界限 B. 罗马法强调惩治危害政府的行为
C. 当时罗马的法律体系已经成熟 D. 《十二铜表法》重视社会纠纷的调整
秦朝时制定的法律细密严苛,实行“轻罪重罚”,古罗马《民法大全》规定:“……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二者的最大差别是
A. 对犯罪的惩处力度 B. 惩处犯罪的效果性
C. 对犯罪证据的采信 D. 制定法律的出发点
公元前287年,为了弥补《十二铜表法》对财产侵害问题上规定的不足,罗马颁布《阿奎利亚法》。规定:“因违法杀害他人的奴隶、四足动物或家畜,按照它们被杀前一年中的最高价格予以赔偿,而对其他财物的损害,以它们在最后30天中的最高价格为准。”这一规定
A. 是罗马法趋于理性的体现
B. 促进了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
C. 体现了对生命和财产的尊重
D. 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绝对平等往往使得知识、美德、才能、财富等因素边缘化,无法实现社会普遍正义。“民主制使智慧边际化”,在柏拉图眼里便是雅典政治生活的真实写照。这意味着,
雅典民主
A. 容易导致政治动乱
B. 充分保护了平民的民主权益
C. 政治决策过于随意
D. 忽视了参政者的品德和能力
史料记载,汉初御史、丞相史监察,察无专区、责任不明;汉武帝时期创立的刺史制度分为十三部州,每刺史察一州,监察对象除“强宗豪右”外,对朝廷在地方上的命官仅限于郡国二千石。这一变化体现出
A. 有效地加强了君主专制
B. 王国问题依然客观存在
C. 地方命官完全受控于刺史
D. 汉代监察体系逐渐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