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天人关系问题上,孔子重人事,轻鬼神;孟子、荀子分别主张“天人合一”“制天命而用之”;韩非子主张无神论;墨子提出人定胜天的“非命”观点。这表明当时
A. 唯物思想初步形成
B. 百家争鸣局面开始出现
C. 人的主体意识增强
D. 思想合流趋势愈加明显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 中国近代天灾人祸不断,1875--1878年的“丁戊奇荒”使死者超过1000万人。郑观应在上海募捐,英国人李提摩太主张以工代赈,引起他的共鸣。郑观应说:“与其遇患而始图补救,何如未事而预切绸缪。”他建议在社会内部建立稳固的备荒机制,从根本上增强人民抵抗灾害的能力。借鉴西方储蓄信贷制度,鼓励民众储蓄闲钱,以备不时之需。推崇德、法等国的灾害保险制度,“损害分担,荒歉无忧。”主张构建符合近代中国国情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以官绅合力、以工代赈等多元化方式筹资,设立慈善机构,对灾民实施“教养兼施”。
——摘编自赵伦芬、谢晖《郑观应慈善思想探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郑观应扶贫思想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郑观应扶贫思想形成的原因。
【历史-选修3: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
面对惨绝人寰的现代化全面战争,美国的知识精英与和平人士开始反思传统的和平运动,开始尝试新的手段来避免战争。一战期间,美国兴起了两种新型的和平团体。一种是国际主义团体,主张在战后建立自由国家的联盟,按照美国的原则改造国际秩序,运用集体武力保卫和平。另一种是自由和平主义团体。他们认为国际暴力和战争源于大企业集团对海外殖民利益的争夺和对国家政策的操控,同时与国内不公正社会秩序密切相关,因此,不仅要改造国际秩序,还应当改造国内秩序,进行社会变革。美国的和平团体通过集会、出版报纸和书刊、游说政府以及游行、请愿等直接行动来开展和平运动,一方面对公众进行和平教育,另一方面督促政府支持和采纳提出的各种和平计划,以建立新的国际和国内秩序,成为20世纪20年代对外交政策最具影响力的利益集团。
——摘编自王立新等《美国的和平运动与一战后国际秩序的构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一战后美国和平运动兴起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美国和平运动的影响。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驻外使臣制度初创之时,其选拔依据主要是晚清重臣的保荐。……光绪二十七年(1901)外务部成立,是驻外使臣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外务部奏定《变通出使章程》,其中规定:“嗣后简派各国二等公便定为二品实官,届时由臣部将历充外国参赞随员多年及通晓外国语言文字之合格人员开单请筒。三年一任,任满回国后,候旨简用。如办理交涉得力,不妨接充联任,恳恩晋秩增俸,俾终身于外交一途,以尽其才。……”章程中明确要求驻外使臣职业化,“俾终身于外交一途”。这样,晚清驻外使臣从其隶属、官职到升迁之途,均开始与国际职业外交官制度接轨。....职业化要求,已成为清政府使臣选拔的首要条件。
——摘自戴东阳《晚清驻外使臣与政治派系》
(1)根据材料,概括20世纪初晚清驻外使臣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这一改革。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如表
古代中国 | 拥有完善的户籍制度而无明确的国籍法规,去海外之人被称为弃民,古代文献中虽有“国籍”一词,但主要是指国家的典籍 |
1868年 | 《中美续增条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申请国籍、保护侨民的基本原则。自此,清政府开始参照“西方成例”处理“涉籍”事务 |
1907年 | 荷兰殖民当局以属地主义的原则规定凡生于荷兰属地的华侨皆为荷属殖民地籍,从而引起国内外华人、华侨的强烈反对,他们纷纷要求清政府迅速制定并颁布一部“血统主义”的国籍法 |
1909年 | 《大清国籍条例》规定,“生而父为中国人者”,“生于父死以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 |
——整理自缪昌武、陆勇《<大清国籍条例>与近代“中国”观念的重塑》
从材料中提取相关信息,拟定一个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
(题文)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頒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