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曾这样描述过心学的风靡:“嘉(靖)隆(庆)而后,笃信程朱,不迁异说者,无复几人矣。”这一情形的出现和心学的某一特点有关,它是
A. 直达本心
B. 格物致知
C. 慎思明辨
D. 否定帝权
在论及儿童教育时,王阳明反对“鞭挞绳缚,若待拘囚”,主张“必使其趋向鼓舞,中心喜悦”,以达到“自然日长日化”。在此,王阳明
A. 肯定了程朱理学的“格物致知”
B. 强调了“知行合一”的重要性
C. 摆脱了儒家伦理对教育的束缚
D. 突出了“致良知”的价值追求
对于“格物致知”一说,王阳明解释为:“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这说明了心学
A. 奠定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基础
B. 强调人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感
C. 对程朱理学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D. 是带有早期启蒙性质的进步思潮
宋儒扫除汉唐传注之学,弃传求经,通过研究经典“本文”,直接探求圣人“本意”、经典“本义”,发掘经典中所蕴含的儒学价值,“六经注我,我注六经”。这反映出宋儒
A. 否定传统经学
B. 重申儒家义利观
C. 强调主体意识
D. 批判周孔之道
有学者指出:“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个差异直接导致了两个流派在治学和修养方法上的直接对立。”这里的“差异”主要是指
A.客观性与思辨性
B.内在性与简易性
C.主观性与客观性
D.外在性与直观性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为防止审判时法官徇私舞弊,宋初制定了回避制度。《宋刑统》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又增加许多重要的补充条款,使回避制度更加严密。如真宗景德二年(1005)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即法官与被审之人有同年同科目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果回避的官员太多,则须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审理,如哲宗元祐六年(1091)五月庚午,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得到朝廷批准。大理寺法官如果与被审之人有荐举关系者,亦须回避。如徽宗崇宁二年“大理寺申请有服亲及曾经荐举或有仇怨者,许避”。孝宗淳熙元年(1174)六月四日,臣僚奏言:“在法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陈改差。”即案件审理官员与嫌疑人有亲嫌关系者也要回避。
——田志光《宋代大理寺审判制度独具特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初在司法审判中实行回避制度的目的及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宋初司法审判中的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