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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收养养子,往往有“异姓不养”的规定。如明清律法都规定,若收养异姓子为嗣,...

中国古代收养养子,往往有“异姓不养”的规定。如明清律法都规定,若收养异姓子为嗣,则收养人和送养人都要被杖六十下,其子送回送养人家中。与此规定密切相关的制度是

A. 分封制

B. 世袭制

C. 察举制

D. 宗法制

 

D 【解析】 从材料的关键词“异姓不养”等可知中国古代收养养子,注重宗法血缘关系,古代认为人只能祭祀与自己同族的人,同族意味着同姓,异姓意味着异族,这体现了注重血缘宗法关系,故D项正确;分封制是周朝地方管理制度,与题意不符,故A项错误;世袭制是夏朝以来的王位继承制,与题意不符,故B项错误;察举制是汉朝选官制度,与题意不符,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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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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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李提摩太,英国人,1870年底到达中国,先后在山东、山西、河北传教,并传播自然科学知识与文化知识,李提摩太在中国生活45年之久,对中国社会有深入了解。李提摩太传教方式类似于利玛窦,以中国士民乐于接受的方式传布新教,19世纪70年代,山西、山东正值丁戌灾荒,李提摩太多方筹措银两,积极参与赈灾活动,提出欲救其灵魂必先救其肉体的主张。1893年翻译《泰西新史揽要》,书中所宣传的“变通观”、“进化论”学说,引起维新人士的兴趣。李提摩太乐于学习儒学、佛教、中国传统文学,将《西游记》《大乘起信论》等东方著作翻译成英文,促进了东西方文化的交流。李提摩太还是山西大学的奠基人。1901年他提出用庚子赔款在山西创办大学——山西大学堂,李提摩太在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方面完全贯彻英国教育模式,为山西培养出郑永锡、李蒙淑等技术人员,南桂馨、陈德坤等革命先烈,马俊、崔廷献等政治家。

——摘编自张昭军《中国近代文化史》

(1)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李提摩太在中国的主要活动。

(2)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对李提摩太的活动加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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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从1965—1967年夏,和平运动逐渐形成。1965年以前,对于遥远的亚洲国家发生的战争,只有一些知识分子与和平团体关注。随着战争的升级,文化界自由派也开始反对约翰逊了。纽约书评有名望的编辑们发起了一次反对约翰逊战争升级政策的请愿活动。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要数学生的反战了。在伯克利的加州大学,爆发了有名的“言论自由运动”。在“言论自由运动”高潮的时候,学生甚至占据了学校的行政大楼,引起了全国性的罢课。当约翰逊对北越开始一系列轰炸时,很多大学里的教授和学生发起罢课运动,深入讨论越战。除宣讲会外,学生还开展了抵制征兵活动。学生认为。如果战争本身是错误的,那么支持这场战争的政策和行为也是错误的。

——朱美娣《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和平反战运动的演进》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60年代美国反战运动兴起的主要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20世纪60年代美国反战运动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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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  汉初在总结秦亡教训时,认识到收取泰半之税(注:农民收成的之二上缴国家。)是造成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调整赋税政策。汉代赋税主要包括田租和口赋。口赋是汉代向百姓征收的人头税。算赋是其中的一种,高帝四年(公元前203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是十五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汉高祖减轻田租,实行什五税一,即从农民的土地收获中征收十之一的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为鼓励百姓从事农业,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税之半”。同时算赋减至四十钱。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租税之半”。此后的十二年中全部免除了农民的田租,直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又实行令民半出田租,即实行三十而税一的税率,并从此成为定制,终西汉之世没有再变。

——据漆侠《中国改革史》

(1)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初赋税改革的原因。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初赋税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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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法国年鉴派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提出过“世界时间”的概念。依据他的观点,人类文明的进步并不均衡地发生在地球的每一个地方,相反,它只出现在少数的两到三个地方,这些地方所呈现的景象代表了那个时期人类文明的最高水平。下表是不同时期“世界时间大挪移”的概况。

 

公元前202—220年

中国西安、洛阳

罗马

6世纪以后

中国

13世纪以后

逐渐向西方转移

18世纪

世界时间的钟摆彻底离开了中国

 

 

请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世界近现代史所学知识,从不同角度阐述“世界时间大挪移”的原因,并谈谈你从中得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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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近代以来,政治民主化是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总趋势。

材料一  正如美国宪政评论家所说:“新宪法(指1787年宪法)确立的四种主要决策实体(众议院、参议院、总统、最高法院)中,民众只有权选一种。其他三种的选举至少要两度远离民众控制。根据1787年的宪法,民众只选举众议院议员,而且众议院议员任期短,只两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州立法机关则有权推举任期6年的合众国参议员。州立法机关推举出其认为合适的选举团成员,再由选举团成员推选出总统。……最后,由总统任命终身的联邦法官,从而尽量使那些决策者们远离民众控制。”

——刘书林《试论美国“三权分立”模式的本质及局限》

材料二  早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过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作为第二章,以示重视公民权利的意见。但当时因为有许多人不同意而未成现实。时间过了28年,我国经历了摧残人权的“十年浩劫”之后,因而在现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当又有人提出这样的意见时,终于顺利地被接纳了。再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考虑:公民权利自由的内容同宪法《总纲》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紧密相连,如果没有每个人的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监督权以及其他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那么,所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将无从谈起。既然公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所以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作第二章,紧接宪法《总纲》,这无论在实质上或者在逻辑上都是恰当的。

——许崇德《我国宪法是人民权利保障书》

(1)根据材料一,分析美国1787年宪法关于权力的分配与运行机制所遵循的原则及其体现出的局限性。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宪法是怎样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美两国民主制度的共同之处及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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