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1871年宪法规定立法机构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由各邦代表58人组成,表决时如有14票反对,即可否决议案,而普鲁士拥有17名代表。据此可知
A. 帝国政体不具有民主特征
B. 普鲁士拥有超然地位
C. 德国保留了军国主义残余
D. 皇帝具备了绝对权威
有学者说很多受过教育的德国人也对国内的体制引以为荣,同时蔑视西方国家的民主传统,他们认为德意志特殊道路是一种积极的方式,是处于欧洲中心位置的国家采取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方式。“这表明德国君主立宪制
A. 在民主方式上优于英法
B. 建立有它的偶然因素
C. 缺乏广泛的民主基础
D. 有强大的社会基础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召开两院特别会议。在会议的闭会时期,如果两院有绝对多数要求开会,总统也必须召集两院。”这说明
A. 总统控制议会
B. 总统权大,议会权小
C. 总统的权力受议会限制
D. 行政权与立法权相制约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这一规定的直接目的是
A. 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
B. 实现三权分立
C. 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D. 体现“分权制衡原则”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遇到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本宪法之修正案,或应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之请求,得召集会议以提出修正案……”这反映了美国
A. 联邦政府遵循分权制衡原则
B. 宪法修订具有法律依据
C. 州议会拥有比较大的自主权
D. 国会内部存在权力制约
著名史学家钱乘旦指出:“经过18世纪的变化,英国国王是不会犯错误的……实际的政治问题交给政客们去处理——让政客们去犯错误,并且承担错误的后果。”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
A. 《权利法案》的颁布
B.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C. 议会开始限制王权
D. 国王凭手中权力转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