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其中,使民主法制建设达到新的高度,堪称中国法律建设里程碑的举措是
A.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B.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D.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巴黎公社废除了资产阶级的常备军和庞大的官僚军事机构,代之以人民武装和机构精、议行合一的公社委员会,从而建立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廉洁的工人政府。这说明巴黎公社
A. 建立了稳固的工农联盟
B. 加深了人民群众与政府的联系
C.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D. 践行了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
商务印书馆历史教科书对太平天国运动的描述,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观点。1906年版认为:“自秀全倡乱十六省,蹂躏十六省。”1933年版认为:“洪秀全等,因势利导,唤起大众的民族意识。”对上述两种描述解读有误的是
A. 商务印书馆紧跟时代溯流
B. 历史教科书体现时代特色
C. 社会性质决定了史观变化
D. 时局变化影响着历史评价
在美国制宪会议上,麦迪逊认为,如果中央政府缺乏足够的权威,首先受害的是小州,“阴谋会将弱者卷入,但游戏属于强者”。这说明他
A. 强调大小州不能取得平等的地位
B. 主张中央政府控制小州对抗大州
C. 认为强大的中央政府可消除内乱
D. 提出君主专制有利于美国的发展
台湾学者许悼云评价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时说:“帝国时代延续两千年的奥秘即在于,君主专制的刚性与官僚高度流动的柔性相结合。”该论断强调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A. 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
B. 君主专制和官员任期制相结合
C. 官僚政治开始取代贵族政治
D. “家天下”与“公天下”共存
(历史选修1:中外历史上重大改革)
材料 1906年预备立宪开始两个月后,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管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