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与演变简表
阶段 | 演变 |
萌芽于战国 | ①理论:韩非子中央集权的理论 |
建立于秦朝 | ①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②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 |
巩固于西汉 | ①实行刺史制度②颁布“推恩令”,解决王国问题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完善于隋唐 | ①实行三省六部制②创立和完善科举制 |
加强于北宋 | ①解除禁军将领的调兵权,实行更戍法;建立禁军②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政、军、财权;地方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 |
新发展于元朝 | ①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掌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②实行行省制度 |
空前强化于明清 | ①明朝废丞相,相权分六部,地方设三司分权;②清朝前期:设南书房,后设军机处③八股取士 |
衰败于晚清 | ①国门洞开,政治、经济主权逐步沦丧 ②鸦片战争后,新的经济成份出现 |
分析说明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及其衰败原因。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材料三 古代史家所探究的关于古代文明的诸多问题,都和现实世界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他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提出问题的一些方式往往也是对当代现实的一种有意识或者下意识回应与思考。
——黄洋《古代文明研究的现代意义》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的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种法律制度产生背景的不同之处及其共同历史价值。
(3)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研究古代法律的现实意义。
《史记.秦始皇本纪》用于研究司马迁是第一手史料,用于研究秦始皇则是第二手史料,这表明
A. 在史学研究中第一手第二手史料难以区分
B. 双重证据法是史学考证的重要方法之一
C. 第一手史料价值远高于第二手史料
D. 史料的类别可随着研究对象变化而变化
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私法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是限制、规定公权力,国家的公权力不能进入私权利或私人的法律关系空间,国家公权力在私法领域仅仅发挥保障私权的功能即可。这说明
A. 罗马法内容十分完备
B. 罗马法私法比公法更重要
C. 罗马法维护平民利益
D. 罗马法注重调整民事关系
根据罗马法,若要使物品交易成功,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以现金或现物进行交易:须有五个证人和一名司秤在场,他们皆应是罗马公民;物件的转移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时当面进行;在进行转让仪式时,必须经过某种正式的手势和言语的阐述。这些条件缺一不可。由材料信息可知该法
A. 便于买卖的公平交易
B. 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
C. 有利于调解贸易纠纷
D. 体现注重形式和程序化特征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十三款规定:“白昼不得杀害窃贼……除非窃贼携有防身武器;即使窃贼持有武器,如未使用并反击,亦不得将之杀害。即使窃贼抵拒,亦应先喊叫。”这一规定反映了罗马法( )
A. 保护平民利益,注重按律判决
B. 主要维护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C. 尊重基本人权,主张重罪轻罚
D. 清晰界定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