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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宪宗曾将法门寺佛骨迎入宫中供养,韩愈认为“佛本夷狄之人,不知君臣之义父子之义”...

唐宪宗曾将法门寺佛骨迎入宫中供养,韩愈认为“佛本夷狄之人,不知君臣之义父子之义”,要求皇帝“以此骨付之有司,投诸水火,永绝根本”:同时他认为道教“老子之所谓道德云者,去仁与义言之也,一人之私言也”。材料反映了韩愈

A. 主张吸收佛教道教思想

B. 主张重振儒学正统地位

C. 反对君主专制集权制度

D. 论证伦理秩序的合法性

 

B 【解析】 韩愈反对佛道二教,认为不符合儒家的仁义思想,是为了在儒学遭受冲击的情况下重振儒学正统地位。故答案为B项。材料不能反映韩愈主张吸收佛教道教思想,排除A项;材料没有涉及韩愈对于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态度,排除C项;韩愈是针对佛道的抨击,是为了维护儒学地位,不是论证伦理秩序的合法性,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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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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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公羊传》相传为子夏的弟子公羊高所作,成书于汉初。书中大力彰扬孔子拥戴周天子“天下共主”的立场,不久之后,被汉代统治者定为官学经典。由此可见,当时

A. 迫切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B. 儒学产生的时间较早

C. 分封制受到统治者重视

D. 孔子地位已被神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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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者,人之生利也,然且犹尚有节”“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择举之”。以上思想反映的诉求应属战国时期

A. 底层的小生产者

B. 新兴的地主阶级

C. 重要的游士阶层

D. 没落的贵族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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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百家既相互辩难,也相互影响。儒家与法家主张的相通之处是

A. 施行仁政与德政

B. 厚古薄今复周礼

C. 强调制度与秩序

D. 重视道德与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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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汉武帝即位十余年间,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庞大的军政费用把西汉前期积累的巨额财富消耗殆尽,地方豪强和富商大贾的势力迅速发展,富商大贾“冶铸煮盐,财成累万金”,“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农民破产流亡,“背本趋末者甚众”,为此,汉武帝调整了经济政策,包括统一货币、盐铁官营(由政府组织生产、销售、严禁私自铸铁、煮盐)均输(国家统一征收、转销、调运货物)平准(国家平抑物价)算缗(对商人、工商业兼营者和高利贷者加征财产税)告缗(对匿财不报或报而不实者,没收全部财产)等。

——摘编自冷鹏飞《中国秦汉经济史》

材料二  宋代的盐、茶、铜、酒等商品,由政府专卖,成为禁榷,与前代禁榷商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全由官方经营不同,宋代把一些不适合官府经营的环节,转让给民间工商业者或普通百姓经营,即所谓“官商分利”……宋高宗要求户部向他报告市舶贸易的收支情况。宋代政府还经常根据实际收入调整各地商税定额和税率,调整税卡布局,惩治那些刁难商人、苛征商税的官吏。

——摘编自汪圣铎《两宋货币史》

材料三  汉代的海上丝绸之路从今天广东出发,可达东南亚和南亚。汉在徐闻县南七里(今广东徐闻县),置左右侯官管理。汉武帝时有外国使者来进献,汉武帝派译长带上黄金和丝绸出海,到这些国家交换明珠、璧琉璃、奇石、异物。

两宋的海上丝绸之路从泉州和广州等地南下,可达东南亚和南亚,通今波斯湾、红海至欧洲,也可至非洲东海岸,除主干道外,还有许多支线。两宋先后在广州、泉州、明州、杭州、密州等12处设有市舶司,专司外商货物税,还制定市舶条或市舶法,不许官员权贵经营海外贸易、买舶商货物。进出口货物达400多种,进口商品有香料、珍珠、象牙、药材等,主要出口纺织品、金属及其制品、陶瓷品、茶叶等商品,外贸分官营与私营,以后者为主。

——摘编自齐涛《中国古代经济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武帝经济政策调整的目的。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宋代经济政策发生的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3)根据材料三,概括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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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前期,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此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有田则有租(田租),有家则有调(纳绢布等),有身则有庸(每丁每年服力役二旬,若不服役则纳布帛等代替)”。庸和调在整个国家财政中占据重要地位。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急剧崩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谬!”百姓举家逃亡,规避赋税,被称为“客户”。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等

材料二  农田租佃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长期以来,佃农对地主大多表现为直接的人身隶属关系。宋代“不立田制",土地交易空前频繁,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间的关系逐步演变为土地所有者、二地主(即租地转包者)和租佃者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主仆名份,但政府承认主户和客户(有的是佃户)“皆齐民"。当时法律规定主佃双方要履行官版契约,佃户不能在租佃期离开佃种土地,如期限满则可离开。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私相授受"。清代永佃制盛行,地主将土地所有权分割成田底与田面,并将土地经营权以田面权形式转让与佃农。从此,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转让的权利。

——据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等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唐中期以后推行税制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概括宋代租佃制的变化。

(3)从宋至清租佃制度长期存续,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说明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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