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律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至隋唐而稳固,宋元明清日臻完备。秦朝即设立听命于皇帝的御史大夫作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员。……唐代监察制度更为完备,中央监察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御史台系统,负责监察百官之违法与失职行为;另一部分是言谏系统,负责直接告发官员的违法、失职或者腐败行为。……明清两朝最终实现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的统一。在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时期,由于国家幅员辽阔,在专制权力下,各级官吏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的空间较大。为了维护皇权,历朝君主都非常重视专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运作,试图通过监察官员的纠察和弹劾,防止并打击官吏的贪腐和不法行为。
——摘编自朱福惠《国家监察体制之宪法史观察》
材料二: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拨和奖惩制度,重挫了官员进行分赃交易的嚣张气焰。此后,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和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等。此后,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查机构依据反腐败行为法提出诉讼的。与此同时,以消除政府腐败、改善政府管理、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为宗旨的进步主义运动掀起了公共部门的改革浪潮,地方事务由选民公决决定等制度的确立对于降低公共部门的腐败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编自张宇燕、富景筠《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行政监察机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说明近代美国反腐败举措与古代中国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反腐败举措的重要影响。
(题文)亚里士多德说:对实际上平等的人们实行平等的待遇,的确是合乎正义的,既然合乎正义,也能有利于邦国。所以,限制官员的任期为六个月,使平等的人们能够轮番担任官职,可说是一个公道而有益的措施。材料中亚里士多德认为
A. 限制官员任期能有效遏制腐败
B. 短任期制避免了官僚势力的膨胀
C. 短任期制有助于民主的广泛性
D. 短任期制使居民均有机会参与城邦管理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顺应时势,铸刑书于鼎,公布于众。公元前452~451年.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镌刻在十块青铜牌上,分布于罗马广场。由此可见( )
A. 中国比西方世界更早进入法治社会 B. 古罗马的铸铜技术源自中国
C. 古罗马的习惯法历史比中国更久远 D. 成文法律体现文明发展诉求
罗马法规定:在宣判前,即使证据确凿,也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宣判之后才可以称为罪犯。这一规定
A. 推动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B. 体现出罗马法追求执法程序的正义
C. 确保了罗马境内全体居民权利平等
D. 表明民主是罗马法精神的本质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的原因是罗马法
A. 蕴含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精神
B. 直接奠定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基础
C. 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
D. 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