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君主的继承方式在春秋初年以前以(兄死)弟及为主,自秦穆公后,秦国也采取了子继代替弟及的承继制度,但它的子继不分嫡庶,“择勇猛者而立”。秦国继承制度的变化
A. 确保了君主血统的纯正
B. 利于秦国贵族内部的稳定
C. 有利于树立国君的威信
D. 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齐桓公在建立了“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霸业、获得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资格后,他要效仿古代帝王“封泰山,禅梁父”,但被管仲极力劝阻,未能成行。这反映出当时
A. 齐国内政被卿大夫操纵
B. 管仲在政治上思想保守
C. 西周社会结构根本改变
D. 传统文化影响政治取向
西周时,“士”不仅可以占有田并指使子弟为其劳作,还要负有亲自执干戈、卫社稷的世职;而到春秋战国时期,“士”失去宗主的庇荫,或负书,或带剑,往来于各国王公之间。这一变化反映出当时
A. 官僚政洽开始兴起
B. 贵族政治走向崩溃
C. 分封制度已被废除
D. 各国关系走向和谐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传统户籍制度源远流长,发展于春秋时期,定型于秦汉时期,以后各朝各代历经变化。传统户籍制度是与中国王朝体制相联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这种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教化乡里、规定身份等级、稳定宗族组织、限制人口自由迁徙等诸项社会整合功能。科举考试也往往与户籍联系在一起,考生必须要有籍贯,这是参加科举考试的首要条件。在唐代初期,士人是由户籍所在地举送。宋朝时期,政府有明确的规定,士人只能在本籍应试。此后,科举制与户籍制度的结合渐趋加强,清朝更是按省划分科举名额,并为官籍、商籍等设立科举名额,创立宗室科举制度。为了贯彻分省取士制度,清政府还要求严查考生的户籍。
——摘编自李文芝《明清科举冒籍研究》等
材料二:1832年议会改革后,选举权仍然受到很大限制,广大的中下层人民迫切要求进行一次新的议会改革。在这种情势下自由党为拉拢选民,表示主张新的议会改革。保守党内一部分人为了挽救保守党的政治颓势也表示准备改革,但保守党内一些右翼分子却坚决反对。许多地区都开展了争取改革的斗争,群众到处举行集会。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了第二次议会改革方案。它规定,在城镇,选举权应给予每一房主和租户,也给予支付一定租金和居住不少于一年的房客。在各郡也实行类似方案。另有46个“衰败选区”被取消,所空余出来的席位,分配给大城市。经过改革,选民的总数从135万人增加到225万人。贵族地主的势力进一步降低了,资产阶级在下议院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不过,直到这时英国仍然只有二分之一的成年男子享有选举权,工人中只有高工资的熟练工人才获得选举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特点,并分析“科举制与户籍制度的结合渐趋加强”的历史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英国1867年改革的背景及影响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律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至隋唐而稳固,宋元明清日臻完备。秦朝即设立听命于皇帝的御史大夫作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员。……唐代监察制度更为完备,中央监察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御史台系统,负责监察百官之违法与失职行为;另一部分是言谏系统,负责直接告发官员的违法、失职或者腐败行为。……明清两朝最终实现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的统一。在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时期,由于国家幅员辽阔,在专制权力下,各级官吏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的空间较大。为了维护皇权,历朝君主都非常重视专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运作,试图通过监察官员的纠察和弹劾,防止并打击官吏的贪腐和不法行为。
——摘编自朱福惠《国家监察体制之宪法史观察》
材料二: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拨和奖惩制度,重挫了官员进行分赃交易的嚣张气焰。此后,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和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等。此后,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查机构依据反腐败行为法提出诉讼的。与此同时,以消除政府腐败、改善政府管理、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为宗旨的进步主义运动掀起了公共部门的改革浪潮,地方事务由选民公决决定等制度的确立对于降低公共部门的腐败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编自张宇燕、富景筠《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行政监察机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说明近代美国反腐败举措与古代中国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反腐败举措的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