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给刺史规定了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除第一条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二千石郡守的,监察王国的内容没有载入明文。据此可知,当时
A. 郡守势力已日益膨胀
B. 监管郡守成国家工作重心
C. 王国问题已基本解决
D. 国家大一统局面已经形成
秦国君主的继承方式在春秋初年以前以(兄死)弟及为主,自秦穆公后,秦国也采取了子继代替弟及的承继制度,但它的子继不分嫡庶,“择勇猛者而立”。秦国继承制度的变化
A. 确保了君主血统的纯正
B. 利于秦国贵族内部的稳定
C. 有利于树立国君的威信
D. 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齐桓公在建立了“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霸业、获得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资格后,他要效仿古代帝王“封泰山,禅梁父”,但被管仲极力劝阻,未能成行。这反映出当时
A. 齐国内政被卿大夫操纵
B. 管仲在政治上思想保守
C. 西周社会结构根本改变
D. 传统文化影响政治取向
西周时,“士”不仅可以占有田并指使子弟为其劳作,还要负有亲自执干戈、卫社稷的世职;而到春秋战国时期,“士”失去宗主的庇荫,或负书,或带剑,往来于各国王公之间。这一变化反映出当时
A. 官僚政洽开始兴起
B. 贵族政治走向崩溃
C. 分封制度已被废除
D. 各国关系走向和谐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传统户籍制度源远流长,发展于春秋时期,定型于秦汉时期,以后各朝各代历经变化。传统户籍制度是与中国王朝体制相联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这种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教化乡里、规定身份等级、稳定宗族组织、限制人口自由迁徙等诸项社会整合功能。科举考试也往往与户籍联系在一起,考生必须要有籍贯,这是参加科举考试的首要条件。在唐代初期,士人是由户籍所在地举送。宋朝时期,政府有明确的规定,士人只能在本籍应试。此后,科举制与户籍制度的结合渐趋加强,清朝更是按省划分科举名额,并为官籍、商籍等设立科举名额,创立宗室科举制度。为了贯彻分省取士制度,清政府还要求严查考生的户籍。
——摘编自李文芝《明清科举冒籍研究》等
材料二:1832年议会改革后,选举权仍然受到很大限制,广大的中下层人民迫切要求进行一次新的议会改革。在这种情势下自由党为拉拢选民,表示主张新的议会改革。保守党内一部分人为了挽救保守党的政治颓势也表示准备改革,但保守党内一些右翼分子却坚决反对。许多地区都开展了争取改革的斗争,群众到处举行集会。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了第二次议会改革方案。它规定,在城镇,选举权应给予每一房主和租户,也给予支付一定租金和居住不少于一年的房客。在各郡也实行类似方案。另有46个“衰败选区”被取消,所空余出来的席位,分配给大城市。经过改革,选民的总数从135万人增加到225万人。贵族地主的势力进一步降低了,资产阶级在下议院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不过,直到这时英国仍然只有二分之一的成年男子享有选举权,工人中只有高工资的熟练工人才获得选举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特点,并分析“科举制与户籍制度的结合渐趋加强”的历史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英国1867年改革的背景及影响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律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