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提出,人的内心存在仁、义、礼、智的思想胚芽,天也具有仁、义、礼、智的特质,因此心性可与天命相通。连接二者的途径是“反身而诚”,即存心养性以扩张四端,达到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其思想的进步之处在于
A. 削弱了天的神秘色彩而将其义理化
B. 形成整套囊括天人关系的严密体系
C. 突出了人利用和改造大自然的强烈愿望
D. 用外在比照方式寻求天与人的内在联系
《尚书·多方》曰:“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伯利克里说:“我们的政府形式之所以称为民主制,是因为权力不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是由全体人民掌握。”材料中两个“民主”的意思
A. 主体相同,内涵一致
B. 主体不同,内涵一致
C. 主体相同,内涵相反
D. 主体不同,内涵相反
战国时期,荀子曾说过:“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这表明荀子强调
A. 人与自然要和谐共生
B. 生产工具比较落后
C. 小农经济的水平低下
D. 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韩非子·五蠹》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这则故事表明,韩非子主张
A. 加强君主集权
B. 厉行赏罚,奖励耕战
C. “事异则备变”
D. 勤劳耕作,不要好高骛远
阅读材料,按要求作答。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 在美国从“特种战争”扩展为“局部战争”的背景下,中国一方面积极备战加强西南地区的线建设”,在言语和行动上支持越南民主共和国,对美国的战争升级表示反抗;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向美国传递中国的底线,伴以更为强硬的军事行动继续对越援助。中国政府坚决支持越南民主共和国,但在出兵越南的形式和规模上态度谨慎,把战争限定在越南南方,使美国不能直接入侵北方,有效避免中美在越南战场上的正面交战。约翰逊决定介入越战,对越南民主共和国进行空袭的同时,也以朝鲜战争的先例为底线,基于国际形势和国家战略的通盘考虑,不越中国底线。对中国而言,单方克制会让美国误读为软弱,一味强硬则可能激怒美国引发战争。而明示底线之后的克制,才能使美方真正重视,并也倾向于采取相对克制的行为,导向更有效的危机管理。
——摘编自范佳睿、翟崑《1964~1966年越战升级过程中的中美危机管理》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美国力避与中国正面交战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政府在处理越战问题上表现出的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