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桀有昏德,鼎迁于商……商纣暴虐,鼎迁于周”,此处鼎的主要功能是
A. 生活用品
B. 祭祀礼器
C. 权力象征
D. 生产工具
西周早期青铜器利簋铭文“武征商,唯甲子朝,岁鼎,克昏,夙有商……”《尚书·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牧野”以上材料指向同一事件,两则材料
A. 互为印证
B. 互相矛盾
C. 孤证不立
D. 不足采信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有位太太从维特来,走得比光还要快;她有一天出门早.沿着相反的方向跑,却在头天晚上回来了。
——《一个时代的神话——一爱因斯坦的一生》
材料二 在1931年的一次采访中,爱固斯坦说:“我首先承认我的政治信念:国家是为人而设立的,不是人为国家而存在。这对科学也适用。有一些多年前的表述是由这样一些人作出的,在这些人看来人本身才具有最高的人类价值。……我相信国家的最重要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人并使弛有可能发展成一个创造性的人。”
——《一个时代的神话——一爱因斯坦的一生》
材料三 我从不追求舒适和奢侈的生活,说起来我还有点蔑视它。我对社会正义的激情常常使我开罪于人,而且我同样坚决反对任何不必要的束缚和人身依附。”——我向来重视作为个体的人,我极端仇视暴力和党同伐异。综上所述,我是一个充满热情的和平主义者和军国主义反对者,拒绝任何种族主义,尽管它总是把它打扮成爱国主义。……我坚信社会地位和财物带来的特权不公平且败坏道德,过分夸张个人崇拜同样如此……我认同民主的理想,虽然我深知民主国家的痼疾……国家这个共同体的重要目标就是社会正义和对个人经济的保护。
——爱因斯坦《我的信仰声明》
(1)材料一用风趣的小诗形式揭示了爱因斯坦的哪一项科学成就?这一成就有什么重大影响?
(2)根据材料二、三概括爱因斯坦的主要观点,并简要评价爱因斯坦。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归并各小都、乡邑、聚(村落)为大县。全国凡四十一县(《史记·商君列传》作三十一县),每县置一县令,掌管全县政事,消除领主政治的残余影响。
——摘编自范文澜《中国通史》
材料二 臣等所居即天子之土,臣等所牧即天子之民,安能私有乎?今谨收集版籍(注:“版”是指各藩的领地;“籍”是指领地上的人民)奉上,愿朝廷处置。
——摘自《萨、长、土、肥四藩主奉还版籍奏文》(明治二年)
朕惟值此更新之际,如欲内以保安亿兆,外以与各国对峙,宜使名实相副,政令归一。朕前听纳诸藩奉还版籍之议,新命各知藩事,使之各奉其职……今更废藩为县,务除冗就简,去有名无实之弊,无政令多歧之忧。
——摘自《废藩置县诏书》(明治四年)
请回答:
(1)指出材料一所述的改革措施。据材料二,概括废藩置县的过程。
(2)综合以上材料,分析说明这两项改革措施在作用上的相似之处。
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政治、经济和管理等制度的革薪,其直接结果是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使不断创造新的知识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社会财富源源不断的涌现,最终推动社会的进步。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英国“光荣革命”大概目中最完美的一次政治设计。它在一个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找到了一个摆脱革命与专制的循环,能有数地控制“控制者”的办法……这大概是改造专制制度以进行制度创新、摆脱专制的革命循环、走向长治久安的最完美的例子。
——杨小凯《中国政治随想录》
材料二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制定的立法权,均属合众国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
第二条第一款: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
第三条第三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
——摘自《1787年宪法》
材料三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请回答: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以光荣革命至19世纪中期的具体事例说明英国是怎样进行政治制度创新的?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分析1787年美国宪法的进步之处。
(3)依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你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1787年美国宪法相比是机械模仿还是超越?说明你的理由。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获取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迫使中国匆匆迈入到近代,这种被动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断裂,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严重脱节。1902年,两湖总督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在此期间,英、日、美、葡四国提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随后下诏:“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开启了清末司法改革,以因应形势变化,挽救权力危机。但在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制度的过程中,遭到传统礼教派的强烈反对,清廷秉持“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的修律宗旨,在移植和妥协中,艰难推进。
——改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绪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并作简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