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周的金文纪录中已经有“戎”“夷”之称,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华夏”与“戎”的对立更加明显,无论“华夏”各国之间关系多么敌对,他们未称呼对方为“戎”。这一现象反映了先秦时期
A. 实现国家统一成为社会的共识
B. 种族和文化认同观念已经出现
C. 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冲突剧烈
D. 血缘成为维系政治认同的纽带
(历史选修四:中外历史人物评说)阅读图文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秦汉之际,秦南海龙川令赵佗,攻占桂林、象郡等,自立为南越武王。汉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刘邦遣陆贾使南越。
陆贾至南越,见赵佗梳南越人的发式,箕倨而坐,便生气的说:足下是中国人,亲戚和祖坟都在真定。今足下反天性,弃冠带,予以区区之越与汉抗衡,祸将临头。他继续说:秦失政,诸侯豪杰并起,汉王最先入关灭秦,项羽背约,自立为西楚霸王,诸侯皆属,可谓最强。然汉王起巴蜀,率诸侯鞭笞天下,五年剪灭项羽,平定天下,此天助也。足下非但未助汉王诛暴逆,反而自立为王。汉朝将相对此很生气,欲移兵诛足下。天子怜悯百姓遭受战争之苦,欲令百姓休息,故遣臣授君王印,剖符通使。君非但不去郊迎,北面称臣,反而欲以新造未集之越,称强于此。如汉闻之,掘足下先人之冢,夷灭宗族,遣一偏将,率十万之众临越,越人杀足下降汉,易如反掌。
赵佗听后,承认由于久居蛮夷之中,有失礼仪。后留陆贾数月,相谈甚欢。陆贾拜赵佗为越王,令称臣,奉汉约。至此汉与越从对立变为一家。刘邦赞赏陆贾出使成功,拜其为太中大夫。
——据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陆贾出使南越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陆贾此次出使获得成功的原因及意义。
(历史选修3: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 1970年,拉美21国通过了《拉丁美洲国家关于海洋法宣言》,宣布各签字国在200海里海域内享有主权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美苏则鼓吹“公海自由”论,极力抵制拉美国家的海洋权主张。1973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宣言》,宣布非洲国家有权建立限度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或管辖范围。同年,在美苏等国推动下,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开幕,拟缔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期长达10年。1981年里根政府上台后,立即宣称对公约中的第十一部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不满。该部分规定,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底土及其资源规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一权利。还规定海底资源开采者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无偿转让深海采矿技术,并要求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时要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到1982年,与会国最终以压倒多数通过了该公约,但美、英、法、德四国反对。
——摘编自苗蓿蕾《美国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原因探析》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美国反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行为。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唐代科举每次录取少则几人,多则二三十人。宋代重文治,宋太祖时取士仍比较严格,但总数已有所增加。宋太宗时,因州县缺官,大规模录用士人,参加省试的举人往往多达一、二万人,每次平均录取进士230人。至徽宗时期,每次平均多达680余人。纵观整个宋朝,总共开科一百一十八次,取二万人数以上,人数之多,是历代所没有的。录取的人数不仅多,对屡次不中的也会进行照顾。“凡士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积前后举数,参其年而差等之,遇亲策士则别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日特奏名。”真宗成平三年时,赐河北进士、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落第后,自愿考试武艺及量才录用的,又有五百余人,全部赏赐辦装费抚慰并发遣他们,命礼部列为一次科举。“较艺之祥,推恩之广,近代所未有也。”
——摘编自梁玉《浅谈宋代科举制度》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扩大科举录取名额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扩大科举录取名额对思想文化的影响。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古代中国对外交往中的历史事件(部分)
时期 | 史实 |
秦汉 | 张骞出使西域甘英出使大秦(罗马帝国)至波斯湾而还 中国的铸铜和制漆工艺传到朝鲜 |
隋唐 | 唐朝高丽乐盛行玄奘西行胡椒、波斯枣、无花果、开心果等传入中国日本参照汉字草书和楷书的偏旁,创制了自己的文字 |
宋元 | 设置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指南针、火药相继传到欧洲刺桐港(泉州港)成为世界第一大港阿拉伯数字传入中国 |
明清 | 郑和七下西洋,远至非洲、红海沿岸传教士利玛窦来华《本草纲目》、《天工开物》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流传海外广州十三行统一经营对外贸易 |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上表的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以说明。(要求:看法具体明确,说明须史论结合。)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英国有着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被誉为“地方自治之母”。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年),地方自治开始向近代转变,治安法官取代郡长,逐渐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斯图亚特王朝时期(1603-1688年),经历两次内战和共和国的实验,地方自治权限得到很大发展18世纪,治安法官按照地方习俗进行管理,完全不受议会法令的影响,地方自治发展到鼎盛时期。随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16世纪后期开始出现国家立法机关主动控制地方自治主体的现象。1835年市政法案规定由领取薪水的行政人员来执行地方政府的工作,并对郡治安法官进行分权;1888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每年集会四次,居民成为自治主体;1894年制定颁布了《区、教区、乡议会法》,规定民选议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随着各种机构的不断设置,地方逐步仰仗中央财政支持,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的行政监督。
——摘编自孙宏伟《英国地方自治体制研究》
材料二 西方地方自治观念传入中国,始于道光年间,在内忧外患之下,:1907年清政府的地方自治序幕在江苏的“上江”(上元和江宁)两县拉开,自治局、调查局、调查官署局等自治机构先后成立。同年,清廷令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开始,清政府先后颁布《洛议局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等,从而形成了由城镇乡自治到府厅州县自治的等级地方自治架构。但地方自治未脱离“官治”,自治章程严格规定业务范围、活动规则;在相关政策的宣讲过程中,出现了民众误会、反对等现象。1909年,各省议员赴京请愿速开国会,遭到清廷坚决拒绝,矛盾很快激化,地方自治运动逐渐脱离政府的控制。
——编自丁旭光《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特点并简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地方自治与近代英国地方自治的相同之处,并说明造成不同结果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