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表1西汉部分丞相出身表(单位:人)
时期 | 功臣 | 功臣子 | 外戚宗室 | 各级属吏 | 经学之士 | 其他 |
汉高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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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惠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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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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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景帝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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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汉武帝 |
| 5 | 3 | 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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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昭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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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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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宣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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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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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元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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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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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成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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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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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哀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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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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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秦汉魏晋卷》
表能够反映汉代丞相任用的多种变化情况。指出其中一种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原因。
阅读材料,按要求作答。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一些西方人认为,在中国古代,道德、宗教、习俗以及法律往往难以分清,行政与司法也是同样。这一认识反映了中国古代
A. 人治社会的一般特征
B. 统治者忽视思想建设
C. 政教合一的统治方式
D. 坚持“以德治国”理念
中国历史不乏分裂的时期,但政治上的分裂往往经由文化上的一致以及经济上的互通,还会修补成为一体。这反映了古代中国
A.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社会演变规律
B. 功能互补、紧密凝聚的多重复合特征
C. 厌恶离乱、人心思定的民族文化诉求
D. 分则两害、合则两利的历史发展认知
在中国传统政治观念中,社会等级关系往往就是家庭内部关系的延伸,“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由父子推及君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是由个人、家庭扩大到国家和社会。这表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是
A. 统治集团内部等级秩序分明
B. 政治权利依靠宗法制度维系
C. 政治制度与儒家伦理相结合
D. 个人价值与国家利益相统一
张居正为内阁首辅时,“六卿伺色探旨,若六曹吏称次者,也惕息屏气,而不敢有所异同。”《明史》记载:“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注:古代宫中的近侍小臣,多以阉人充任)黄宗羲指出明朝“有宰相之实者,今之宫奴。”材料表明
A. 六部成为内阁法定的从属机构
B. 宰相制被废除后,相权流向皇帝、内阁、六部、太监
C. 明中后期内阁走向宰相化和法定化
D. 后宫地位提高,分享一定的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