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宋应星的《天工开物》有一幅名为《倭国造银钱图》的插图,讲琉球诸国制造银币的工艺。这幅插图表明了当时
A. 中国先进的白银铸造技术传入邻邦
B. 朝贡体制保障了外国银钱流入中国
C. 白银在中外经济交流中有重要作用
D. 明政府重视海外贸易中的货币因素
宋代时,张载力主恢复三代政治,尤以井田、封建和制度复古为主要手段;朱熹在奏仪中经常提及要“变科举、均田产、振纲纪、罢和议”。宋代知识分子的这些主张
A. 力图弘扬儒学强化伦理的传统
B. 成为解决时代弊政的有力武器
C. 深化了民本思想中的平等观念
D. 对君主权力的合法性提出挑战
下表为司马迁在《史记》中对夷族的记载,这反映出司马迁
记述 | 出处 |
“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 | 《史记·匈奴列传》 |
“越王勾践,其先禹之苗裔,而夏后帝少康之庶子也。封于会稽,以奉守禹之祀。”“闽越王无诸及东海王摇者,其先皆越王勾践之后也。” | 《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史记·东越列传》 |
“秦之先,帝颛顼之苗裔。”“楚之先祖出自帝颛顼高阳。高阳者,黄帝之孙,昌意之子也。” | 《史记·秦本纪》《史记·楚世家》 |
“秦灭诸侯,唯楚苗裔尚有滇王。” | 《史记·西南夷列传》 |
A. 认识到大一统国家的特性
B. 强调华夷有别的天下秩序
C. 主张对边地民族加强管控
D. 构建华夷同源的历史叙事
《诗经》中多篇诗歌描述几位从事劳役的农夫的家庭,因为服役者长期在外,导致田园荒芜,父母失去依靠。《国语》中也记载尹铎为赵简子守晋阳,为争取民心,乃“损其户数”(“民优则税少”)。这些记载共同反映出当时
A. 争霸战争使人心趋向统一
B. 政府抑制小农经济的兴起
C. 土地制度出现了根本变革
D. 社会动荡冲击了宗法观念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蜀国主要官员选拔情况
人名 | 史书记载 |
孙乾 | 先主领徐州,辟为从事 |
秦宓 | 益州辟宓为从事祭酒 |
董和 | 先主定蜀,征和为掌军中郎将 |
刘巴 | 诸葛孔明数称荐之,先主辟为左将军西曹撩 |
马良 | 先主领荆州,辟为从事 |
陈震 | 先主领荆州牧,辟为从事 |
廖立 | 先主领荆州牧,辟为从事 |
刘琰 | 先主在豫州,辟为从事 |
杨议 | 辟为左将军兵曹掾 |
杜微 | 微固辞,举而致之 |
吴国主要官员选拔情况
人名 | 史书记载 |
张奋 | 昭弟子奋,年二十…为步骘所荐 |
顾承 | 承,字子直。嘉禾中,与舅陆瑁俱以礼征 |
步鹭 | 孙权为讨虏将军,召骘为主记 |
程秉 | 权闻其名儒,以礼征 |
阐泽 | 察孝廉……孙权为骠骑将军,辟补西曹掾 |
薛综 | 士變既附,孙权召综为五官中郎 |
陆绩 | 孙权统事,辟为秦曹掾 |
陆瑁 | 嘉禾元年,公车征瑁,拜议郎、选曹尚书 |
朱据 | 黄武初,征拜五官郎中,补侍御史 |
贺齐 | 建安元年,孙策临郡,察齐孝廉 |
——据陈寿《三国志》整理
材料二 黄初三年(曹魏)下诏说今之计、孝,古之贡士也,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资治通鉴》载:“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具体的实行流程如下:州置“大中正”,郡置“中正”,均由本处人在中央任职者担任。各郡中正将所能了解到的人才状况集中汇报给大中正,大中正便根据这些情况来品定人才,得到的品位称为“乡品”。中央司徒再根据乡品授予其具体的官职,得到的品位为“官品”。
——据陈寿《三国志》等整理
(1)根据材料一,概括蜀国与吴国选官制度的共同特点。
(2)根据材料二,指出曹魏选官制度调整的内容。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魏蜀吴选官制度在当时产生的影响。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折狱”。它要求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汉代初期,统治者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休养生息政策,使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环境相对宽松。然而,自周而秦,刑罚带有浓厚的原始色彩,统治者高度重视肉刑。秦朝继承法家“以法治民,重刑轻罪”的传统,使得“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而汉朝的法律制度也依然是继承前朝,以法家思想为主导,以重刑治民,在这种情况下,汉朝的法律无论是其思想还是体制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需求了。于是汉朝统治者借鉴秦朝灭亡的教训,采用了相对较轻的刑罚,这种轻刑制度为汉朝中期春秋决狱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摘编自梁晓颖《春秋决狱法内涵的重新审视》
材料二 一提及“春秋决狱”,但凡对中国法律史有了解者就会想到:“原心定罪”四个字。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和量刑的轻重,而动机的判断方式则根据其是否符合《春秋》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儒家道德,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被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除“原心定罪”外,根据儒家道德要义,在推行春秋决狱时,还有“亲亲尊尊”“恕及妇孺”等原则,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还从春秋决狱具体的案例中抽象和引申出了“父子相隐”“夫死无男得更嫁”等原则,这些原则都对后世法律和判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摘编自冀慎增《论春秋决狱及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朝中期“春秋决狱”出现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春秋决狱的原则,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春秋决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