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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董仲舒传》中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

《汉书·董仲舒传》中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虚空不用之处。”由此可看出董仲舒主张

A.思想统一

B.三纲五常

C.君权神授

D.以刑辅德

 

D 【解析】 试题本题主要考查学生读题干材料,获取有效信息,比较、分析,并作出正确认知和判断的能力。根据材料关键信息“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等,本题考查董仲舒的思想主张相关内容——“以刑辅德”。根据题干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判断选项,可知,题干里董仲舒是在强调“德”和“刑”,即如天之阴阳两面,通过“刑”来辅“德”,二者缺一不可,即体现其“以刑辅德”的主张。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其余ABC三项均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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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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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也承认“涂之人(普通人)可以为禹”:这说明先秦儒学家

A.认为“人性本善” B.重视教化作用

C.主张“为政以德” D.推崇仁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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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提出天下“定于一”,荀子倡导“一天下,财万物,长养人民,兼利天下”,韩非子主张“一匡天下”。这些主张反映了

A. 儒家与法家的主张混同

B. 国家统一在思想上的体现

C. 主要学派实现了思想统一

D. 古代大一统思想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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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明清之际的中华帝国国力强盛,传教士不能“一手拿十字架,一手拿宝剑”,凭借坚船利炮进行文化渗透,而必须采用适应中国国情的适应性策略。1582年利玛窦到肇庆后,极力结交广州提督、肇庆知府等明朝官僚及中国的士大夫,向他们赠献日晷、自鸣钟、地图等“方物”,并与徐光启等人合作翻译《几何原本》《同文指算》《泰西水法》等西方科学译著。以扩大自己的影响,方便传教。耶稣会士明白想楔入中国社会,必须适应中国习俗,为此他们“习华言,易华服,读儒书,从儒教”。很多传教士在意识到士大夫阶层在中国的重要性后,为自己取具有中国韵味的名字,并改穿儒服,以“西儒”形象优游于士大夫群中。在传教同时,罗明坚和利玛窦合编的《葡汉辞典》,葡萄牙耶稣会士曾德昭著《大中国志》,为西方人理解中国,尤其是学习中国语言提供了理论前提。

——摘编自《略论明末清初“西学东渐之成因”》

材料二  近代以来,中国饱受西方列强武力侵略,《望厦条约》、《北京条约》中关于允许外国来华传教的条款,为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依据。一些传教士鼓吹对华发动武装侵略、干涉中国内政,激起国人对基督教的仇恨和排斥,各种教案频频发生。传教士采取了多种活动改善基督教在国人心中的形象。在太平天国、戍变法、辛亥革命中都有传教士的影子。传教士在中国大力创办文化事业,在19世纪后半叶,外国传教士在中国创办了约170种中外文报刊,约占同期中国报刊总数的95%。1840-1919年间,基督教传教士大约创办了5000所教会学校。西方传教士还积极参与中国的赈灾活动。李提摩太曾说:“(赈灾活动后)一些国人对传教士的称呼从“洋鬼子’转变为‘洋大人’,这体现了一部分国人已经在外国传教士所给予的‘恩惠’中被潜移默化地改变了。”

——摘编自《近代中国基督教传播原因初探》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末清初传教士在华活动的主要特征。

(2)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与明末清初相比,鸦片战争后传教士在华活动的主要变化。评析传教士在中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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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西方学者尼尔弗格森指出,代议制政府、自由市场、法治和公民社会,这些原本是西欧和北美社会的四大支柱。在这些代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的支柱内部,有着高度复杂且互相关联的制度在发挥着作用。正是因为这些制度优势,使得西方社会在公元16世纪后在世界上独领风骚。然而,20世纪后这些制度的衰退令人扼腕,使西方世界像明清时期的中国那样,正在走向沉沦。

——据尼尔·弗格森著《西方的衰落》改编

结合材料与所学世界史的相关知识、围绕“制度建设与社会发展”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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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一直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地方监察机构和官员直属中央领导。自魏晋起,中央监察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体系,直接对皇帝负责,且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约束和羁绊。汉魏时一般通过察举考试的方式选用御史,至唐、宋、明、清,需进士出身方可担任御史。唐、宋、元的御史台和明清的都察院均为中央最高一级的衙门。如宋代监察御史自“宰相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隋仿汉代旧制,颁布了巡察诏条六条。唐玄宗时,专以察吏六条巡行监察地方官吏。

——摘编自唐海歌《承袭与变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二孙中山在“五权宪法”学说中就提出,主张吸收古代设立“专管弹劾底官”的经验,使监察权力独立。民国建立以后,依照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由议会掌监察,但是“议会本职,在于立法,以之监察,不独旷耗时日于行政之琐屑,抑且陷立法机关于政争之旋涡”,而且孙中山的后继者也没有完全按照孙中山的构想实施。北洋政府的平政院虽掌有监察职权,却根本没有监察的实权。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受国民党中央监督指导,依法律行使检察权。然而由于制度结构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加上该机制的操作主体出于自身或客观原因,未能完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难以承载起反腐使命。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历代帝王重视监察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孙中山监察制度新构想的特点,并对古代的监察制度与孙中山的监察构想分别作出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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