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说:“天何言哉? 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韩非子说:“唯夫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者谓常。”从以上儒家、道家、法家言论来推断,三家都
A. 针对先秦的社会现状提出了共同的政治主张
B. 认为自然界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C. 表现出人对自然及其规律的尊崇
D. 认为自然是可以认识的
材料一:一、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中国今日之必需,本党愿为其彻底的实现而奋斗。
二、取消一切推翻国民党政权的暴动政策及赤化运动,停止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三、取消现在的苏维埃政府,实行民权政治,以期全国政权之统一。
四、取消红军名义及番号,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之统辖,并待命出动,担任抗日前线之职责。
——《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1937年)
材料二:瓦窑堡会议后,中共中央加强了统一战线工作。与此同时,从1935年冬开始,国民党方面先后在南京、上海、莫斯科秘密同共产党人商谈抗日问题。1936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致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信,倡议国共两党实行第二次合作。许多国民党上层人物表示赞同停止内战、一致对外的主张。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国共两党经过反复谈判磋商,双方合作形势渐趋明朗。
——摘编自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国共第二次合作得以实现的条件。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国共两党关系演变的认识。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直接民主制度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城邦)中才有可能。在这些国家中,乡居的公民进城参加公民大会可以朝出暮归,人们相互间比较熟悉,一国政务比较简单,易于在公民大会中讨论和表决。在领土广阔的国家,这些条件是全不具备的。
——《顾准文集》
材料二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废除法律或停止法律的执行;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征税;国王不能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
——《权利法案》(1689年)
材料三 联邦主席的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称为“德意志皇帝”。“皇帝以帝国的名义宣战或媾和,同外国缔结条约”,“宰相只对皇帝负责”。“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分析雅典直接民主制度形成的原因。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雅典民主政治局限性的认识。
(2)根据材料二和材料三,指出英、德两国君主立宪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自秦汉历经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属机构多变动、仍身兼他任的监察官,发展成机构完全直属皇帝、专司监察的官员。隋唐以后,御史监察机构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行使监察权也不受其干预。御史弹劾、谏官言事常可以不经过本部门长官而直接上奏皇帝。汉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都在六品至八品之间,明代御史和给事中均为七品,清代提高到五品。监察官员的选任有品质、年限、出身等诸多要求。御史制度是上对下的监察纠禁,谏官制度是下对上的匡正建议,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
——宿志丕《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材料二 1978年经美国国会批准、由卡特总统签署的《监察长法》明文规定,监察长及其办公室是负责审计和刑事调查的独立部门;法律规定各部委的监察长都由总统直接任命,并须经参议院同意;监察长有权查阅所在部门的所有记录、报告、文件等资料,任何人都不得阻止它的审计和调查;监察长可向国会报告任何事项而不受所在部门或有关机构限制;除联邦政府道德署外,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廉政和效率委员会、监察长办公室、独立检察官等都是依据相应法律而设立的专门履行相应职能的监察机构,这就使立法与执法配套、法律体系与监察体系相互协调。
——樊曼莉《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趋势,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美国监察制度的特点
2017年9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上指出:“中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发挥联合国在捍卫和平、建设和平、预防和制止冲突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这反映了当代我国( )
A.开展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外交
B.积极参与地区性国际组织的外交活动
C.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原则
D.积极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1964年6月,美国《时代》杂志指出“从北约到联合国,从拉丁美洲到红色中国,几乎在世界政治中的每一个问题或地区上,法国都采取和美国政策不一致的态度。”这反映了
A.世界政治格局的新变化 B.美国为首的西方同盟解体
C.法国倒向社会主义阵营 D.美国世界霸权地位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