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中不等式的性质和推论,如果都加上等号,结论仍然成立吗?把成立的结论重新叙述一遍.
已知
,求证:
.
若
则一定有( )
A.
B.
C.
D.![]()
(1)已知
,求证:
;
(2)已知
,求证:
;
(3)已知
,求证:
.
比较
和
的大小.
已知数列
的前
项和为
,数列
是首项为0,公差为
的等差数列.
(1)求数列
的通项公式;
(2)设
,对任意的正整数
,将集合
中的三个元素排成一个递增的等差数列,其公差为
,求证:数列
为等比数列;
(3)对(2)中的
,求集合
的元素个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