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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荣宝公司向顺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订购了10吨纯棉布料,...

2016年4月12日,荣宝公司向顺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订购了10吨纯棉布料,付定金5万元,约定5月31日送货上门。5月下旬顺发公司发传真给荣宝公司要求交货时间再宽限一周,荣宝公司表示同意。6月7日顺发公司在送货途中突遇洪水,不慎冲走1吨布料。几经周折后于6月9日将货送达荣宝公司。荣宝公司验货时发现,这批布料不仅数量缺1吨而且材质并非纯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荣宝公司负责人主张用先仲裁后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指出本案中顺发公司涉及的违约类型。

(2)你认为荣宝公司的主张可行吗?请说明理由。

 

(1)6月9日到货,属于迟延履行;布料材质不符合同约定,属于不完全履行。 (2)不可行。我国的仲裁采取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荣宝公司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解析】整体分析:本题考查《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信守合同与违约”的相关知识点。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探究和论证事物的能力。 (1)结合材料描述可知顺发公司的违约类型为迟延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仲裁采取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荣宝公司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材料中荣保公司的主张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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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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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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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NF互为债权人   

合同标的为1000

合同履约期限截止日是116     

合同于811日成立并生效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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