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选举活动,有县级和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居委会和村委会的选举。
公民享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这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行使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