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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荣宝公司向顺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订购了10吨纯棉布料,...

2016年4月12日,荣宝公司向顺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订购了10吨纯棉布料,付定金5万元,约定5月31日送货上门。5月下旬顺发公司发传真给荣宝公司要求交货时间再宽限一周,荣宝公司表示同意。6月7日顺发公司在送货途中突遇洪水,不慎冲走1吨布料。几经周折后于6月9日将货送达荣宝公司。荣宝公司验货时发现,这批布料不仅数量缺1吨而且材质并非纯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荣宝公司负责人主张用先仲裁后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指出本案中顺发公司涉及的违约类型。

(2)你认为荣宝公司的主张可行吗?请说明理由。

 

(1)6月9日到货,属于迟延履行;布料材质不符合同约定,属于不完全履行。 (2)不可行。我国的仲裁采取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荣宝公司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解析】 整体本题考查《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信守合同与违约”的相关知识点。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探究和论证事物的能力。 (1)结合材料描述可知顺发公司的违约类型为迟延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仲裁采取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荣宝公司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材料中荣保公司的主张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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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广告公司有没有侵害吴某的名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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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小张向妻子口头承诺,自己名下的一处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婚后,小张要妻子辞职专门照顾家庭,遭到拒绝。于是小张变卖该房产,将所得房款用于经商。从中可以推断

A.变卖前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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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小张经商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D.张妻未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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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瓷器制造商F收到N电函:“本人欲向贵公司定制景泰蓝瓷瓶1000只(标准见附件),单价800元,三个月内交货。”次日F回电:“可以,但单价要998元。”N收到电函后,于8月11日向F复电:“同意。”据此判断,正确的是

①合同中的F和N互为债权人

②合同标的为998元

③合同履约期限截止日是11月6日

④合同于8月11日成立并生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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