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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汉年逾七旬,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儿张蓉系早年收养。张老汉现住在退休前单位福利分...

张老汉年逾七旬,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儿张蓉系早年收养。张老汉现住在退休前单位福利分房时购置的小套房内,但长年有病,身体虚弱。张蓉在外地工作,曾因琐事与父亲闹僵,多年对张老汉不闻不问,张老汉一直由儿子照料。张蓉哥哥对张蓉的不孝行为甚为不满,背着父亲与张蓉签下协议,规定张老汉由张蓉哥哥养老送终,张蓉则放弃在张家一切权利和义务。近来,张老汉身体越感不适,思女心切,也了解到国家将“常回家看看”纳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希望张蓉能按月支付赡养费并常回家看看,但张蓉却以自己只是养女,并与哥哥有协议为由置之不理。于是,张老汉将张蓉告上法院。

(1)张蓉与哥哥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运用所学知识,推断法院会对本案作怎样的判决。

 

(1)无效。合同签订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张蓉与哥哥签订的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既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张老汉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2)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张老汉的请求认定张蓉与其哥哥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判决张蓉按月支付张老汉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并履行扶助义务,常回家看看。 【解析】 (1)本题要求回答张蓉与哥哥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本题实则考查的是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知识。(2)本题要求运用所学知识,推断法院会对本案作怎样的判决,属于措施类的主观题。 (1)本题要求学生“张蓉与哥哥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首先运用教材基础知识判断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次分析理由,合同签订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张蓉与哥哥签订的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既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张老汉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2)本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推断法院会对本案作怎样的判决。”经过分析材料可以得出:其主体是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答出法院的处理办法是: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张老汉的请求认定张蓉与其哥哥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判决张蓉按月支付张老汉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并履行扶助义务,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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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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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原因,张某需要经常出差,其夫王某时有不满。后王某以张某不能照顾家庭为由,多次要求其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但张某不愿放弃自己喜欢的工作。为此,二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直至离婚。离婚时,张某以结婚时二人约定王某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该房产,遭到王某拒绝。于是张某携相关约定书证,将王某诉之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从人身关系的角度,简要说明案例中王某存在的过错。

(2)你认为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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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荣宝公司向顺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订购了10吨纯棉布料,付定金5万元,约定5月31日送货上门。5月下旬顺发公司发传真给荣宝公司要求交货时间再宽限一周,荣宝公司表示同意。6月7日顺发公司在送货途中突遇洪水,不慎冲走1吨布料。几经周折后于6月9日将货送达荣宝公司。荣宝公司验货时发现,这批布料不仅数量缺1吨而且材质并非纯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荣宝公司负责人主张用先仲裁后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指出本案中顺发公司涉及的违约类型。

(2)你认为荣宝公司的主张可行吗?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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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热播,台湾女作家琼瑶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而成的,于正对此予以否认。随后,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四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并播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法院支持了琼瑶的诉讼请求。

(1)法院为什么支持琼瑶的诉讼请求?

(2)于正等五方作为侵权方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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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早年从农村到城市创办家具厂,以家具厂机器设备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在城里购买了2套商品房。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老家房子即将拆迁,承包地也要被征用。多年来老李一直把老家房子和承包地借给邻居老王,征地拆迁时,老王和老李就补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1)结合上述案例,简述物权的三种类别并说明案例中出现的物权。

(2)结合案例,从实体上、程序上看该如何解决老李和老王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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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告公司于吴某出差时,在吴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痔疮特效广告。吴某一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广告公司当即撤掉该广告,但并未答应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吴某一气之下,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吴某陈述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但广告公司对曾经在吴某房屋院墙刷写过痔疮特效广告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广告公司有没有侵害吴某的名誉权?为什么?

(2)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广告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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