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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比》中有一典型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

《春秋决狱比》中有一典型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官府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对材料解读错误的是

A.孝治天下、儒家独尊                        B.原心定罪、以礼入法

C.德主刑辅、以人为本                        D.纲常为主、刑法为辅

 

A 【解析】 试题分析:尊重材料是做对历史题目的唯一秘籍。而通过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不难发现,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这体现了他以动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叫原心定罪;以父子关系否定法律,体现伦理纲常为主、以刑法为辅的断案思想,当然也将仁爱、以人为本思想体现在断案中。故B、C、D正确;孝治天下虽是西汉治国理念,但儒家独尊无法体现。所以选A 考点: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孔子的观点和 《春秋决狱比》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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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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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平。” (钱穆《国史大纲》)此田亩最有可能是

A.天子赐予的井田                         B.因军功受赏的土地

C.租种的诸侯土地                         D.国家授予的无主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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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国颁行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即分家诸子分財)者倍其赋”对此规定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B.有利于小农经济形成

C.冲击了传统的宗法制                    D.有利于加强君主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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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  曾国藩是中国近代政治家、战略家、理学家、文学家,湘军的创立者和统帅。在面对“康乾盛世”后清王朝的腐败衰落,曾国藩提出,“行政之要,首在得人”,危急之时需用德器兼备之人,要倡廉正之风,行礼治之仁政,反对暴政、扰民;对于那些贪赃枉法、渔民肥己的官吏,一定要予以严惩。在关系国运民生的财政经济问题上,他主张将农业提到国家经济中基础性的战略地位,“民生以穑事为先,国计以丰年为瑞”。在治军方略上,他主张用儒家学说治军,即用封建伦理纲常去教育官兵,以仁礼忠信作为治军之本去陶冶官兵。在中西邦交上,一方面他十分痛恨西方人侵略中国,并反对借师助剿;另一方面又不盲目排外,主张向西方学习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如他说过购买外洋器物……访募覃思之士,智巧之匠,始而演习,继而试造,可以剿发捻,可以勤远略。

——摘编自萧一山《曾国藩传》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曾国藩的主要观点。(8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曾国藩思想的特点。(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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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二十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一  使德国陷入受奴役地位达一代之久,降低数百万生灵之生活水平以及剥夺其整个国家、整个民族之幸福,是一项令人深恶痛绝的政策——即使这种政策事实上可行,即使藉此能够养肥我们自己……通过把赔款支付额定在德国的支付能力之内,我们可以恢复德国的希望和进取心,可以避免由和约条款不可能完成而导致的永久性摩擦以及不正常的压力……

——据[英]凯恩斯《和约的经济后果》(1919年12月)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分别对战犯进行了审判。该审判原则于1946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据此制定了《纽伦堡原则》,其内容有: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

——摘编自何勤华《纽伦堡审判》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在德国赔款问题上,凯恩斯的核心主张是什么?分析凯恩斯提出其主张的主要原因。(7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说明《纽伦堡原则》的意义。请从战败国处置角度分析为什么二战后能维持世界范围内长时间的和平?(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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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人既然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出让自己的权利时并没有将自己所有的权利交给政府,而是保留了一些重要的权利。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洛克《政府论》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可决弹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须副署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归纳材料一中体现的洛克的思想原则,并指出材料二的内容主要体现了其中哪一原则?(8分)

(2)材料二实践结果如何?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产生这样实践结果的原因。(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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