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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的三公九卿制到隋唐的三省六部制,不仅保持了政府官员的皇家仆从性质,更把它正...

从秦汉的三公九卿制到隋唐的三省六部制,不仅保持了政府官员的皇家仆从性质,更把它正规化、政权化。这主要体现出

A. 宗法制度逐渐完善

B. 权力中枢决策的规范

C. 中央集权不断加强

D. 家国一体政治的发展

 

D 【解析】据材料“不仅保持了政府官员的皇家仆从性质,更把它正规化、政权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可知,政府官员身份的双重性体现了家国一体政治的发展,故D正确;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度趋于瓦解,故A错误;材料未涉及权力中枢决策的问题,故B错误;材料也无法体现中央集权的加强,故C错误。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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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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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早中期,大量青铜器豪华精美、端庄厚重,礼乐器众多。战国中晚期,大量青铜器风格朴素、注重实用,日用器更普遍。这反映了

A. 长期的战乱使青铜铸造业衰落

B. 战国时期贵族政治经济实力下降

C. 铁器推广使青铜器的需求减少

D. 战国时期的改革废除了礼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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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   屈原(约公元前340或339年~公元前278年),战国时期楚国诗人、政治家。出身贵族,少年时受过良好的教育,博闻强识,志向远大。早年受楚怀王信任,任左徒、三间大夫,兼管内政外交大事。屈原为实现振兴楚国的大业,对内积极辅佐怀王变法图强,对外坚决主张联齐抗秦,使楚国一度出现了国富兵强的局面,后因遭贵族排挤毁谤,被先后流放至汉北和沉湘流域。楚襄王当政后,更为昏庸,朝政日益腐败,屈原虽遭谗被疏,但他始终以祖国的兴亡、人民的疾苦为念,楚都郑(今湖北江陵)被秦攻破后,屈原自沉于泪罗江,以身殉国。

屈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中国浪漫主义文学的奠基人,“楚辞”的创立者和代表作者,开辟了“香草美人”的传统,屈原将对理想的热烈追求融入了艺术的想象和神奇的意境之中。他将自己满腔愤激的情绪,发而为诗,形成了激楚的情调。写出了《离骚》《九歌》《九章》《天问》等著名诗篇,被誉为“中华诗祖”“辞赋之祖”。

(1)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屈原生活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届原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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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1941年4月13日,苏联与日本签订《苏日中立条约》,双方约定:保证维持两国之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苏日双方在宣言中声明:“苏联誓当尊重‘满洲国’之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日本誓当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4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就苏日条约发表声明:“查东北四省及外蒙之为中华民国之一部,而为中华民国之领土,无待赘言。中国政府与人民,对于第三国间所为妨害中国领土与行政完整之任何约定,决不能承认。并郑重声明,苏、日两国公布之共同宣言,对于中国绝对无效。”4月24日,蒋介石向各地军政要员发出密电,通报了他对条约的判断。蒋介石认为,该条约的订立并非日本外交的成功,而是苏联外交的成功,“此约之订立,其主动全在苏联,亦可谓为苏联对日计划之成功,其于敌寇,实有害无利,且适足以增加其失败之因素”。

——摘编自王建朗、黄克武主编《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民国卷》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苏联与日本签订《苏日中立条约》的战略目的。

(2)根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国民政府对苏日条约态度的变化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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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清末民初,鉴于鸦片危害日益加剧,苏州地区掀起禁烟运动。1906年江苏巡抚陈夔龙规定:“凡地方亲民之官,通饬一概不许吸烟,如有瘾不戒,私自偷吸,查出撤任严办”,“为民先导”,苏州禁烟总会动员学生上街演说,散发传单,向民众宣传禁烟的重要性。此外,苏州商务总会作为市民组织,在禁烟活动中全力配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禁烟过程中,政府明确规定“土行膏(本国鸦片)亟应从严取缔”,而“禁止洋药(外国鸦片)进口,则不易办到”。

——摘编自池子华《中国禁烟史的一个断面》

材料二清末民初,苏州禁烟运动的过程充斥着矛盾斗争。苏州警察厅甚至通过发放膏照、土照等方式,每月收取烟捐钱,中饱私囊。在木渎警所附近更是“烟窝赌窟触目皆是”。1907年,苏州当局下令关闭烟馆,提高膏捐,即引起烟馆商人的极度不满。1911年初,烟膏加捐,熟膏一两需增40文,为此膏店营业者纷纷提出反对,罢市两天,加捐之事也就只有不了了之。从苏州禁烟的长远效果看,始终处于禁而不止,禁而不绝的状态

——摘编自陈晖《苏州市志》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民初苏州禁烟运动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台所学知识,简析清末民初苏州禁烟效果不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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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用人为法(人定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元老也好,人民也好,都不能解除我们服从这以律法的责任。它不会在罗马立下一条规矩,在雅典定下另一条。它更不会今天立下一条规矩,明天另立一条。

——西塞罗(古罗马法学家)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提取出两条关于韩非子与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不同的信息,并予以说明。(要求:观点明确,说明合理,史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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