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统治者在封赏贵族时,往往会冠以相应名号。例如,血缘相近而辈分低者称为“子”;辈分高或年长者称为“公”、“伯”;负责边境地区警戒安全任务者称为“侯”、“卫”;在畿内主要负责垦殖者称为“男”、“甸(田)”。这说明商代
A. 宗法分封制形成中
B. 贵族爵位等级萌芽
C. 统治秩序尚未稳固
D. 神权色彩比较浓厚
【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元朝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驿站和急递铺系统。元朝以大都为中心修筑了四通八达的驿道,东连高丽,东北至奴儿干(今黑龙江口一带),北达吉利吉思,西通伊利、钦察两汗国,西南抵乌斯藏(今前、后藏地区),南接安南(今越南北部)、缅国,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做到了“人迹所及,皆置驿传,使驿往来,如行国中”。全国共设有陆站、水站共约1500处,为各级政府因公差遣人员服务,提供交通工具、住所、饮食、薪炭等,也用来运输官府物资,是当时最便利的交通体系。急递铺是元代的官方邮递系统。每10或15、25里设一铺,置铺兵五人,负责传递文书。传递速度规定为一昼夜400里,急件500里。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元代驿站和急递铺系统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元代驿站和急递铺系统的历史作用。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用人为法(人定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元老也好,人民也好,都不能解除我们服从这以律法的责任。它不会在罗马立下一条规矩,在雅典定下另一条。它更不会今天立下一条规矩,明天另立一条。
——西塞罗(古罗马法学家)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提取出两条关于韩非子与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不同的信息,并予以说明。(要求:观点明确,说明合理,史论结合)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权力制约原则,但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这种控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直接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法令。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对国家机构的设置、职能、官吏的职责权限以及公务运行等做出了具体明晰的规定。从根本上说,行政法律规范的确立就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有些规范看起来是确认了官吏的等级特权,但是换一个角度分析,它们也是限制官吏特权的规范……另一方面是其他机构(尤其是监察机构)的监督……在唐代,皇帝的出令都有明确的规制。制敕由中书省负责,皇帝不能径自制敕。中书省若认为“词头”(皇帝的诏书要点)不妥,可以封还,要求另发“词头”。中书省草拟制敕以后,交门下省复核。门下省如果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没有中书出书、门下复核,皇帝是不能发布合法诏敕的。
一一摘编自艾永明《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之我见》
材料二 在雅典,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并通过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公民大会。作为最高的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公民大会由城邦年满20岁的公民组成,其职权包括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收入与开支、决定宣战与媾和、缔结或解除盟约等。例如,执政官抽签和十将军选举就是在公民大会上进行。同时,在公民大会之上,不存在任何形式上或实际上的权力机关,国家一切机构和官吏,如五百人会议、贵族会议、公众法庭、十将军委员会以及执政官等,都隶属于公民大会。
一一摘编自禹露等《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及利与弊》
(1)根据材料一,指出中国古代是如何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及作用。综合上材料,说明唐代三省制与雅典公民大会的不同之处。
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指出:“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成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此处,盖尤斯想表达的是
A. 万民法、自然法都不是法律条文
B. 万民法是罗马法高度成熟的标志
C. 自然法具体条文体现在万民法中
D. 自然法精神指导了万民法的制定
《十二铜表法》第六表,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播葡萄架的,本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这反映出罗马法的典型特征是
A. 商品经济影响下的私法发达
B. 注重调节公民之间债务纠纷
C. 严格限制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D. 确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